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12年度,2號
TCHV,112,重家上,2,2023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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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盛隆


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彭彥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淑麗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
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盛隆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7,932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 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再按履行分割協議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因履行分割協 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 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號裁定參照)。此與分割遺 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定之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327號裁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否准蔡盛 隆本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蔡盛隆蔡雪枝蔡淑麗 公同共有應繼分各3分之1;下稱系爭遺產)、判准蔡淑麗 反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次查本訴部 分應核定以系爭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882萬6,342元之3分 之1即294萬2,114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反請求部分因與本 訴部分無相同、正相反對或可代用情形,另核定以系爭遺產 價額882萬6,342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計算式及說明詳 如附表欄所示)。準此,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萬7,932元(計 算式:本訴4萬5,307元+反請求13萬2,625元=177,932),未 據蔡盛隆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蔡盛隆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表(兩造被繼承人蔡陳雪娥之系爭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與說明 1 土地 臺中市○區○○○00000地號 2,000 000000分之1100 ⑴依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110年同棟大樓門牌0號0樓之2每坪成交價16萬1,000元,作為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計算標準。 ⑵系爭遺產(建物)總面積合計181.23㎡(1.36+132.81+47.06=181.23;折合約54.822坪) ⑶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82萬6,342元(計算式:161,000×54.822=8,826,342) ⑷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94萬2,114元(依蔡盛隆應繼分3分之1計算:8,826,342 ÷3=2,942,114) ⑸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882萬6,342元(依蔡淑麗請求移轉系爭遺產所有權全部計算 )  2 土地 臺中市○區○○○00000地號 000 000000分之1100 3 土地 臺中市○區○○○0000地號 000 000000分之1100 4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路0段000巷0之0號) ⑴主建物 99.51 ⑵平台13.46 ⑶花台2.4 ⑷合計 115.37 (依權利範圍比例計算約1.00) 000000分之1177 5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0) ⑴主建物 121.89 ⑵陽台9.66 ⑶花台1.26 ⑷合計 132.81 1分之1 6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共有部分) 3,998.33 (依權利範圍比例計算約47.00) 000000分之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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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