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95號
TCHV,112,聲,95,2023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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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周映彤

法定代理人 葉嘉偉
周韻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晶玲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葉家偉」之記載,均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葉嘉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 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聲 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姓名為葉嘉偉可證,自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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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