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2年度,323號
TCHV,112,抗,323,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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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23號
抗 告 人 林貴蘭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王丕彰


林曉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實際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遭相對人與陳俊廷王陞景非法傾倒 廢棄物而受有損害,相對人王丕彰林曉菁分別為建順煉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順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總經理 室助理及人事業務,其等未盡選任監督之責,應與建順公司 及其環保專責人員王陞景依民法第185條條1項、第188條第1 項、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義 務,抗告人為此對相對人及建順公司、陳俊廷王陞景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20 00萬元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 象,不以刑事訴訟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亦包括在内,原裁定以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非刑事上之共同 正犯,而認相對人無前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規定之適用,已 有不當。又倘抗告人係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始追 加相對人為被告,並請求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同一金額,依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見解,抗告人雖為追加, 因仍係請求為同一價額之給付,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未 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就整體訴訟利益而言,抗告人所受之 利益並未因此增加,應認抗告人之請求並未超過移送前所請 求之範圍,無須補繳裁判費,舉重以明輕,抗告人於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時即將相對人列為被告,且各被告請求連帶給付 之金額均屬同一,衡情更無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事由,原 裁定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核刑事被告經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失 所附麗而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 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 3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處分權、請求權 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 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258號、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 照)。足見在刑事被告業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時,對該等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得經原告聲請移送該管 民事庭審理之前提,必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後始無程序欠缺 ,且不因刑事庭裁定移送前後而有不同。又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 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並應以刑事訴訟認 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判斷依據。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 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 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 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978號、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其中被訴與陳俊廷王陞 景共同非法載運廢棄物至系爭土地傾倒、回填、掩埋等行為 ,經原法院刑事庭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下稱系爭刑案) 為陳俊廷王陞景有罪判決,惟就相對人部分,則認定不能 證明犯罪,原應為相對人無罪之諭知,因檢察官起訴意旨認 此部分起訴犯行,與其餘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乃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而系爭刑案審理中,抗告人對相對人及建 順公司、陳俊廷王陞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系爭刑案刑事庭就建順公司、陳俊廷王陞景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原法院民事 庭審理,就相對人部分,以經抗告人聲請為詞,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同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 有系爭刑案判決及原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裁定附卷 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5至76頁)。堪信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系爭刑案為相對人無罪諭知之判 決而駁回其訴,係因抗告人之聲請,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 定及說明,抗告人自應就訴請相對人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繳納訴訟費用,其訴訟程序方無欠缺,原裁定命抗告人 補繳裁判費,於法有據。抗告人以前詞主張免繳裁判費,未 符法制,要無可採。至抗告人所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 第861號裁定,其所稱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訴訟 之被告為限,僅在說明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非限於該刑案 本身所列被告,尚包括刑事判決中認定屬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之人,與本件相對人係經系爭刑案判決認定無罪之情形,顯 然有別。另抗告人所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 決,則在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後,原告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 費之義務。此判決事實除與本件情節不同外,並認超過移送 前之聲明範圍者,尚須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主張之相對人 共同侵權行為事實,既經系爭刑案判決無罪,相對人自非系 爭刑案判決所認定之民事賠償責任人,抗告人將相對人列為 被告,無論係在刑事庭移送前後,就系爭刑案關於建順公司 、陳俊廷王陞景之附帶民事訴訟,仍屬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無受相同免繳裁判費之特別程序利益可言,是抗告 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經系爭刑案為諭知無罪之判決,原法院刑 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抗告人即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 繳納訴訟費用,而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2000萬元 本息(見重附民卷第5頁),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 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8000元,原裁定命抗告人定期如數補繳 ,否則駁回其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賴成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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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