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唐騰(大陸地區人民)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 訴 人 朱建宇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上訴 人 姚佳伶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景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唐騰、朱建宇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44號第一審判決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唐騰、朱建宇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唐騰、朱建宇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侵權行為依損 害發生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 第1項、第5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唐騰為大陸地 區人民,有對造上訴人朱建宇與唐騰之大陸結婚證、朱建宇 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原審卷25、61頁)。唐騰主張朱建宇 、被上訴人姚佳伶(下合稱朱建宇等2人)有不當交往及同 居之行為而侵害其配偶之身分法益,係發生於臺灣地區,故 唐騰就此部分基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唐騰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與朱建宇在大陸地 區結婚,復於108年8月26日與朱建宇於臺灣辦理結婚登記。 姚佳伶明知伊與朱建宇為夫妻關係,竟於108年11月間,與 朱建宇同居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00樓0000室(下稱○○路 住處);又於109年1月18日在臺中市IKEA室外停車場,與朱 建宇親密牽手摟肩、共乘機車,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親密肢體 接觸。迨於109年2月16日,伊發現朱建宇等2人在臺中市○○ 區「○○○○」社區(下稱○○社區房屋)同居。朱建宇等2人共 同故意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致伊受有精神痛苦而情節重大 ,爰依民法第185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 朱建宇等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達送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朱建宇則以:伊並無於唐騰離家期間帶女子回家同住,至唐
騰所提於109年1月18日拍攝之截圖照片,除與錄影光碟內容 顯不相合外,均無正面影像,不足以證明確為伊及姚佳伶。 唐騰於108年10月底與伊爭吵後擅自離家,經伊多次詢問其 去向後亦未回覆,甚且於109年3月間向伊表達離婚之意,顯 見唐騰已無維繫婚姻之意云云,資為抗辯。
三、姚佳伶則以:伊並不知朱建宇為有配偶之人,亦未與朱建宇 有不當交往或同居,況唐騰與朱建宇之婚姻早已生重大破綻 ,顯非伊行為所致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命朱建宇應給付唐騰7萬元,及自110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唐騰其餘之 請求。唐騰、朱建宇各自就其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 唐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唐騰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廢棄。㈡朱建宇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唐騰53萬元,及自110年1 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朱建宇等 2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朱建宇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命朱建宇給付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唐騰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唐騰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朱建宇等2人於109年1月間在臺中IKEA前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 分際之行為:
⒈證人鐘延於原審證稱:有次伊和唐騰還有另外一位朋友馨 兒一起去IKEA,當時在停車場看到朱建宇的重機,唐騰當 場認出是朱建宇的車,車上有2頂安全帽,唐騰說她家本 來有2頂安全帽,當時車上剛好就是那2頂安全帽,所以唐 騰就想知道朱建宇和誰一起逛IKEA,唐騰就讓馨兒在門口 等,要伊在朱建宇的機車對面等,如果真的和女生一起出 來就要伊拍照,唐騰在後面看不到的地方等朱建宇,之後 朱建宇出來,馨兒用LINE告訴伊朱建宇過來了,雖然伊沒 見過朱建宇,但因現場沒有什麼人,所以一男一女過來, 伊就猜到應該是朱建宇他們,當時伊把手機放在伊的機車 支架上,因為伊拿下來拍可能會比較明顯,所以伊沒有拍 他們走過來的樣子,但伊當時看到他們過來時,感覺上朱 建宇要哄那個女生,用手摟住女生,但當時沒有拍到,他 們2人走到朱建宇的重機,戴上安全帽騎車離開等語(見 原審158-160頁)。又證人金娥於原審證稱:朋友都叫伊 馨兒,有次伊和唐騰、鐘延去IKEA,到停車場發現唐騰老 公的重機在停車場,車上有2頂安全帽,唐騰說那是她老 公的重機,想看朱建宇和誰一起來,伊就到門口看,沒多 久就看到朱建宇和一個女生很親密的迎面過來,2個人手
牽手、搭肩,且朱建宇時不時就貼到那個女生耳邊或嘴邊 竊竊私語,看起來就像熱戀中的情侶,伊就跟著出去,伊 看到他們走到停車場,女生抱著朱建宇的腰,朱建宇就騎 車載她離開,當時伊有拍照,伊知道那個女生是姚佳伶, 唐騰有說過,原審卷219-223頁的照片是伊拍的,當天大 概是109年1月等語(見原審卷194-211、212頁)。證人鐘 延、金娥此部分證詞互核相符,且參以金娥拍攝之照片( 見原審卷219-223頁),有名穿著黑色外套男子與棕色外 套女子牽手過向上路二段之行人穿越道至機車停車場,而 該機車停車場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登記 之車主為朱建宇,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紀錄可憑( 見原審卷237頁),該重型機車上有兩頂安全帽(見原審 卷223頁左下照片),而據上開黑色外套男子騎機車搭載 前述棕色外套女子離去照片(見原審卷223頁右下、左上 照片),該男女之安全帽花色與朱建宇所有重型機車上安 全帽花色一致,且證人鐘延、金娥均證稱見到朱建宇,足 見該名黑色外套男子確實為朱建宇,其與棕色外套女子牽 手過馬路,並騎駛其名下重型機車搭載棕色棕色外套女子 離去等情,已堪認定。朱建宇上訴辯稱:依唐騰提出光碟 影片中,上開男女走向機車之位置與車型與前揭重型機車 不同,且證人鐘延繪製機車停放方向與照片不同,該男子 眼鏡款式與原審卷225頁所載眼鏡不同,又該重型機車照 片是先前所拍攝,影片、照片建立日期是110年4月15日, 非109年1月18日,證人證詞亦與常情不符云云,惟朱建宇 前揭置辯均非可必然確認其非該黑色外套男子之間接事證 ,且本院依上開照片安全帽之花色,已堪認定朱建宇與棕 色外套女子牽手過馬路,並騎駛其名下重型機車搭載棕色 棕色外套女子離去等情,朱建宇復未能提出該日有將其重 型機車借予他人之證據,是朱建宇前揭辯詞,均不足推翻 上開認定。又朱建宇提出GOOGLE時間軸(見原審卷353-35 7頁),欲證明其當日不在臺中IKEA附近,惟該GOOGLE時 間軸資料並未標示係何人之手機號碼或GOOGLE帳戶,自不 足為朱建宇不在場之證明,併予敘明。
⒉證人鐘延復於原審證稱:伊本來不確定那個女生是誰,但 之後又遇到一次,伊就可以確定是姚佳伶。第2次遇到的 時間點伊有點忘了,那天伊和唐騰想去附近的市集看人家 怎麼擺攤,那邊之前是軍工廠,市集名稱伊忘了,伊和唐 騰逛的時候,唐騰就拉伊往回走,並跟伊說她老公跟小三 在這裡,唐騰說剛剛那攤是她老公坐在那裡,當時招呼客 人的是姚佳伶,唐騰問伊能不能去拍照,伊就拿手機裝成
顧客去他們攤位拍了幾張照片,拍完之後伊就離開去其他 攤位,之後有人從後面拍伊的肩膀,伊回頭發現是姚佳伶 ,她跟伊說「妳叫唐騰出來跟我談」,說完她就離開了, 伊就知道她可能有看到伊跟唐騰,後來伊就回去跟唐騰說 這件事,伊跟唐騰就到他們攤位那裡,唐騰跟姚佳伶在交 涉,朱建宇也在一旁,伊當時拿手機拍了一些照片等語( 見原審卷160-161頁),是依證人鐘延證詞,其之後在市 集遇見姚佳伶,而認出就是在IKEA見到棕色外套女子,且 證人金娥亦證稱:原證11照片編號3、4(即證人鐘延在市 集拍攝的照片,見原審卷225頁)上的女生是伊在IKEA看 到女生,是同一個女生等語(見原審卷211頁),足見前 述棕色外套女子為姚佳伶,是朱建宇確有於109年1月間與 姚佳伶在臺中IKEA前牽手過馬路,堪以認定。 ⒊朱建宇等2人一同逛臺中IKEA家具賣場,且在IKEA前牽手過 馬路,並共乘機車離去,衡情一般人均不會接受其配偶對 異性有此等親暱行為,是唐騰主張因朱建宇上開行為而嚴 重破壞其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定,干擾其維持婚姻共同 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自屬有據。本院認朱建宇 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唐騰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 節重大,唐騰自得請求朱建宇賠償。朱建宇辯稱:縱有與 姚佳伶牽手過馬路,情節並非重大云云,尚非可採。朱建 宇又辯稱:唐騰於108年10月底與伊爭吵後擅自離家,經 伊多次詢問其去向後亦未回覆,甚且於109年3月間向伊表 達離婚之意,顯見唐騰已無維繫婚姻之意云云,惟朱建宇 等2人為上開行為時,唐騰與朱建宇間婚姻關係仍存續, 自有保護唐騰對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權利,上開親暱 曖昧行為對於唐騰之婚姻自屬嚴重破壞,要不得謂唐騰與 朱建宇間感情不睦而無保護必要。
㈡唐騰主張:姚佳伶前開行為時知悉朱建宇為有配偶之人云云 ,此為姚佳伶所否認,應由唐騰就此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 之責。唐騰雖以其與朱建宇間對話錄音譯文為證(見原審卷 35-37頁),而上開譯文中唐騰固稱「所以她知道你沒有離 婚」(同上卷37頁),惟此僅係唐騰自行推測之詞,尚不足 為姚佳伶知悉朱建宇為有配偶之人之證明;況唐騰自承上開 對話係於109年2月16日錄音(見原審卷15頁),自難憑此而 認姚佳伶於109年1月18日即知朱建宇為有配偶之人。又據本 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09年度偵字第299 04號案卷(下稱29904號偵案),該案告訴人姚佳伶於109年 8月31日警詢時稱:唐騰於109年3月份在她個人臉書以言語 攻擊伊時,伊有詢問朱建宇,朱建宇說那是他大陸籍的配偶
等語(見29904號偵案卷18頁),足見姚佳伶於109年3間始 知悉朱建宇為有配偶之人,是縱姚佳伶與朱建宇有於109年1 月間在IKEA前牽手過馬路情事,因姚佳伶當時尚不知朱建宇 為有配偶之人,而無侵害唐騰本於配偶關係而生身分法益之 故意,自不應與朱建宇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
㈢唐騰又主張:朱建宇等2人於108年11月間在○○路住處同居, 又於109年2月16日在○○社區房屋同居云云。然依唐騰提出之 照片(見原審卷29-31頁),固然可見髮夾、使用過之衛生 棉、牙刷、保養品、褲子等物品,惟無從憑此遽認為何人所 有,且照片未見拍攝時間,亦無法得出拍攝地點,尚難認定 朱建宇等2人於108年11月間在○○路住處同住或同居。又唐騰 提出其與朱建宇之對話錄音譯文(見原審卷35-37頁),僅 能得知朱建宇承認於108年11月底認識姚佳伶,○○社區房屋 為被告姚佳伶承租等情,亦難僅憑此認定朱建宇等2人有在○ ○社區房屋同居之事實,唐騰此部分之主張即無法採信。唐 騰復主張:朱建宇於中檢110年度偵字第10232號案中(下稱 102323號偵案),經檢察官訊問坦承其與姚佳伶有外遇云云 ,然於102323號偵案,檢察官並未開庭訊問朱建宇,而於同 案之中檢109年度他字第9440號案中(下稱9440號他案),1 09年12月16日、111年3月3日訊問筆錄均未有朱建宇坦承與 姚佳伶外遇之記載等情(見9440號他案13-15、51-53頁), 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唐騰此部分主張顯與事實 不符,自無足採。唐騰再主張:姚佳伶在29904號偵案檢察 官訊問時,已坦承其為朱建宇之女朋友,但筆錄中並未記載 ,請求勘驗該日錄音光碟云云,惟29904號偵案係姚佳伶對 唐騰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偽造文書之告訴 ,其於109年10月27日之訊問筆錄,未見有坦承為朱建宇女 友之陳述,僅稱朱建宇係其上司,且觀姚佳伶告訴內容,係 指訴唐騰散布姚佳伶破壞他人家庭當小三等節,自無可能在 偵查中自承其為朱建宇之女友,唐騰復未能提出該訊問筆錄 與錄音內容不符之確實證明,其主張姚佳伶在29904號偵案 中坦承為朱建宇女友云云,顯與卷存資料不符,本院認無勘 驗該日錄音光碟之必要。另證人鐘延證稱朱建宇等2人一起 擺攤部分,固據唐騰提出照片為證(見原審卷225-231頁) ,然該等照片中僅見朱建宇等2人一同在攤位上,未見有何 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舉動,是縱使此時姚佳伶已知悉朱建宇 為有配偶之人,亦難認有何侵害唐騰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之行為。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經查,朱建宇如㈠所示行為可認定造成唐騰對婚姻圓滿及配 偶忠誠義務期待之破壞,且情節重大,堪認唐騰精神上受有 痛苦,自屬侵害唐騰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唐騰請求朱 建宇賠償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爰審酌朱建宇、唐騰自陳 之學經歷、經濟及家庭狀況(原審卷318頁,本院卷194-195 頁),及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示朱建宇、唐騰之收入及財產情形,併參以朱建宇 前揭行為破壞唐騰之婚姻及家庭等情等一切情狀,認唐騰請 求之精神慰撫金以7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唐騰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 求朱建宇給付唐騰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 12月8日起(見原審卷67頁之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唐騰 勝訴,並就判命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開不應准許 部分,原審判決則駁回唐騰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 合。唐騰、朱建宇各自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利部分為不當, 聲明廢棄,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唐騰、朱建宇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