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黃蕙英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上訴人 陳 瑩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配偶黃志彬與上訴人為兄妹。兩造因照顧 伊婆婆(上訴人之母)黃王淑慎之事發生爭執,上訴人竟於 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FACEBOOK (下稱臉書)使用「Hui-Ying Huang」帳號公開發表如附 表所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 。上訴人上開行為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因此受有精神上 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 同)6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伊之母親黃王淑慎前有醫療需求之考量,須於 臺中及新竹兩地換宿,但黃王淑慎回新竹居住時,竟遭被上 訴人另行安置於租屋處而非與其兒孫同住,且黃王淑慎欲回 新竹住處取回衣物卻遭被上訴人拒絕;又被上訴人曾於電話 中向伊表示自己的母親自己照顧等語,顯有將黃王淑慎趕出 家門之行為。此外,伊不知其臉書設定是公開的,系爭貼文 係伊對於確信之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不構成侵權行為。另 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 。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6萬元,及自111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就命上訴 人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 未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此部分非屬本院審理範圍),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除免假執行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
訴人16萬元及其法定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 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1頁)
㈠上訴人於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在臉書使用「Hui-Ying Huang」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 文字(下稱系爭貼文)。
㈡上訴人上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94號刑 事判決以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判處上訴人有 罪在案,上訴人對於上開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 1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 定。
五、本件爭執在於 ㈠上訴人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賠償 慰撫金?如得請求金額為何?茲詳述如下:
㈠上訴人確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⒈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因照顧被上訴人婆婆黃王淑慎(即上訴人 之母)乙事發生爭執,上訴人竟於附表编號1-4、6-8所示時 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使用「Hui-YingHuang 」帳號發表如附表编號1-4、6-8所示之系爭貼文等情,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如不爭執事㈠),復有系爭貼文之臉書截圖 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9-59頁),堪信真實。 ⒉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 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 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則可認為 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 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 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 述此事,即具有故意。經查:依上訴人於臉書上所發表之文 字內容,雖未明確指出被上訴人之真實姓名或年籍,然對照 同一作者於臉書之前後貼文,已提及被上訴人之父陳國展、 配偶黃志彬之姓名與媳婦照顧婆婆等情,瀏覽上開臉書之一 般人已可藉此間接推知上訴人所欲指摘之對象即為被上訴人 ,當無疑義。再觀諸上訴人於臉書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4、6 -8所示文字內容,係指摘被上訴人將年邁婆婆「趕出家門」
、「拒絕讓老人家返家」、「要照顧老人就說那是妳自己的 媽媽為什麼要我照顧」、「連沒穿內褲都可以說出口」、「 將婆婆當婚姻的談判籌碼」等語;而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 般人基於傳統孝道思維及倫理道德情感,對於子媳未能善盡 照顧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責,甚至棄養年邁長輩而將之逐出家 門,多會抱持負面不佳之觀感,而隨口說出沒穿內褲等語, 亦足以讓人否定其個人教養及道德觀念。則上訴人在臉書上 發表文章所指摘之前述具體事實,已足使被指述對象即被上 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倫常觀念,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 斷,參諸前揭說明,自可認為足以損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⒊又上訴人於臉書之上開貼文,均有標記「地球圖示」亦即預 設為所有瀏覽者均可讀取之狀態,且其中更有多人於貼文末 尾按讚或傳送其他表情符號,顯見上訴人發表之上開文字, 係向其所指摘對象即被上訴人以外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而 非僅止於個人抒發心情或限制由少數人私下觀覽。再參諸上 訴人於刑事第一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臉書上一直都是公開 的預設等語(詳參刑事一審卷第52頁),及上訴人於刑事二 審審理時自承:我的臉書都是學生,此事有關孝道的行為, 我必須引用實例等語(詳參刑事二審卷第158頁),益徵上 訴人對其臉書貼文可供包括學生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 看一事,並非欠缺認識,上訴人並欲藉此使他人評價被上訴 人所為是否合乎孝道,而有對外公開揭露之主觀意思,至為 明灼。縱使上訴人其後已將臉書從預設之公開狀態,調整變 更為不公開,仍無礙於其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之認定。從而 ,上訴人亦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在臉書上傳送前揭足 以損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文字,應可認定。
⒋上訴人雖一再以其所陳述之內容均屬實情為辯,惟其言論內 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 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自具 不法性。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 ;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 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 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 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 唯一判定標準,惟上訴人就其所稱其在臉書上所為貼文均為 實情乙節,未能舉證證明,已難遽信屬實。且被上訴人及其 配偶黃志彬與家人之相處照料情形,雖關乎家庭成員間扶養 義務之具體實現,惟終究取決於個人對於孝親觀念之認知, 及奉養扶助方式之採擇,乃個人家庭生活之私領域範疇,顯 不足以造成不利益於社會大眾之損害,參諸前揭說明,尚無
從認為與公共利益有何直接關聯。上訴人以前揭情詞置,亦 不足取。
⒌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基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上開行為 侵害其名譽權,應屬可採,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不法侵 害其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⒍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编號5所示之時間,在其上址 住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而在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編 號5所示文字,乃主張上訴人該行為亦有侵害其名譽云云。 經查:上訴人在該則貼文中,並未如其他留言內容提及被上 訴人將婆婆趕出家門、拒絕讓其返家、出言不遜等指涉具體 事實之情節。且依其語意脈絡觀察,主要在於指責被上訴人 之夫黃志彬身為一家之主,卻對妻子缺乏約束能力,以致任 由被上訴人為所欲為;是以上訴人所稱「撒野」一詞,無非 僅係表達其認為被上訴人在家庭生活中居於強勢地位而不受 約制之主觀看法,用以凸顯黃志彬毫無積極作為之處事態度 ,尚不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尊嚴或社會地位。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就附表編號5部分亦已構成侵害其名譽云云,尚 無可採,併此指明。
㈡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16萬元: ⒈上訴人於臉書陸續對不特定之大眾公開如附表編號1-4、6-8 號所示之貼文,侵害被上訴人名譽,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此所受之精神痛 苦,洵屬有據,已如前述。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 被上訴人大學畢業,目前為家庭主婦,110年間有股利、租 賃及利息所得,名下資產有房屋、土地、汽車及投資等價值 約1400餘萬元;上訴人為研究所畢業,原為教師,目前無業 ,110年間有股利、利息所得,名下資產有房屋、土地、汽 車及投資等價值約1000餘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 原審卷第64頁、第67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資 料(外放)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及兩造係因照顧長輩 發生爭執,上訴人上開行為造成被上訴人精神痛苦之程度, 且至今未有致歉之表示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賠償精神損害,應以16萬元為適宜。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 人給付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9月13日
(見原審附民卷第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內容 指摘對象 1 110年10月19日 …妳把婆婆趕出家門,在她高齡88歲,妳這樣對待長輩,完全是妳父母的教育,… #陳國展 陳瑩 2 110年11月17日 ……媽媽被妳們趕出家門。翻臉不認就算了,還說我吞了媽媽的錢…… 陳瑩、黃志彬 3 110年11月23日 堂堂一位大教授不管你栽培多少博士生碩士生,不管你國科會計畫有多少,好棒棒的大教授,卻任由老婆兒子把你的90歲老媽媽趕出家門,…… 陳瑩、黃志彬 4 110年12月4日 現在這個媳婦竟然已經囂張到把婆婆趕出家門,這就是基督教徒的教義嗎?……不知怎麼跟老媽媽說她已經回不去那個家了,心疼老媽媽88歲竟然還要受此折騰,怎麼可以這樣對待老媽媽,更何況爸爸媽媽的錢都給了兒子,竟然現在連個安身處都沒有,真是可悲。 陳瑩 5 110年12月23日 你如果無法制止陳瑩,你身為一家之主,任由她這種老婆媳婦繼續黃家撒野,我真的懷疑你的為人處事能力,虧你還堂堂國立大學終身講座教授 陳瑩、黃志彬 6 110年12月23日 堂堂國立大學終身教授的老婆如此令人作嘔我快吐了不知誰沒有羞恥心連沒穿內褲都可以說出口 陳瑩 7 110年12月27日 她將婆婆當婚姻的談判籌碼,將老人家在又病又弱的狀態下拒絕讓老人家返家,將小姑受其言語及肢體暴力…以兒子交大法律系的老師為諮詢對象,企圖影響法律公正。唆使兒子將老人家丟棄,違反善良風氣。 陳瑩 8 110年12月31日 驚世駭俗 在分家產時理直氣壯說自己是兒子媳婦,要照顧老人就說那是妳自己的媽媽為什麼要我照顧! #交大校長 陳瑩、黃志彬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