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陳英梅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被上訴人 龍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第559號確認上訴人之 被繼承人李志遠與其大陸籍配偶吳翠嬌間婚姻關係無效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終結,有本院公 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判決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57-167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