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22號
TCHV,111,勞上易,22,202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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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陳英梅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被上訴人 龍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第559號確認上訴人之 被繼承人李志遠與其大陸籍配偶吳翠嬌間婚姻關係無效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終結,有本院公 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判決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57-167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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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