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鄭喜云
鄭喜壬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雨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仍
待調查:㈠被上訴人主張向訴外人呂○正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購買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於上訴人被繼承人鄭○元名下,
則何以之後會再以鄭○元名義向訴外人第七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
(下同)162萬元(下稱系爭貸款)?㈡又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貸款
本息均由其按月負責清償,相關金流證據為何?㈢系爭房地自00
年0月間購買後,該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等費用,係由
何人負責繳納?相關證據為何?㈣又被上訴人如與鄭○元就系爭房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何以鄭○元會繳納民國106年、107年之房
屋稅、地價稅及108年之房屋稅(詳本院卷附上證3、4)?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2年9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就上開事項於
112年9月1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