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2年度,182號
TCHM,112,附民上,18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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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輝銓
顏輝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理青
施淑惠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
縣私立傑瑞老人之家安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第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理青、施淑惠(下簡稱被告2 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顏輝銓 、顏輝鵬(下簡稱上訴人2人)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 告2人被訴過失致死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 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則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均應予駁回。
二、至於上訴人2人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部分, 因本件上訴人2人係在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因能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移送民事庭之法院應限於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 原審法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意旨照 ),而本院刑事庭所審理係上訴人2人對原審法院駁回其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案件,只能就上訴人2人之上訴有無理由 而為裁判,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堯銘    
法官 許文碩
  法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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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