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509號
TCHM,112,金上訴,1509,202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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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AM DINH GIAP(中文名:范庭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DINH GIAP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AM DINH GIAP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2項之罪 ,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6 日起執行羈押,至112年9月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①被告涉犯上開罪名,業經原 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足見其犯罪嫌疑確屬 重大;②被告為逃逸之外籍勞工,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事由,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③被告於本案涉嫌參 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與其 他成員共同肇致4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犯罪 情節及所生損害非屬輕微,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皆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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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