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652號
TCHM,112,聲保,1652,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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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瑋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曾瑋勝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11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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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