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640號
TCHM,112,聲保,1640,202308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衣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衣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衣訢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1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000-0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氷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