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劉俊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俊昌(下稱聲明 異議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10 月,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59條減輕 其刑。⒉本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11號、102年度上訴字 第15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15年6月, 然法院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情節危害重大而不予依刑法第59條 減輕其刑。上開二案件屬同一上手鄭飛龍之毒品來源,犯案 時間都在民國101年8月3日至101年10月22日間(分別於台中 市文華會館、東海藝術村及河南路租屋處取得),犯罪時間 相近,屬接續同一行為,販賣4次所得新臺幣(下同)4萬多 元,足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果應輕微,聲明異議人不 服判決危害重大之定義模糊,如何分別,且4次販賣所得4萬 多元,並非常業犯或販毒為生或兜售毒品之行為。又聲明異 議人於101年10月22日相隔3小時之販賣行為,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判刑7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刑15年6月,同一天 所犯,上開案件因分案審判,判刑差異過大,法院並未提出 犯罪查扣帳本比對及當庭對質,有害聲明異議人之知悉真相 權益及刑責。㈡現行一罪一罰,是否會產生同一行為又數罪 ,導致刑罰有不合理現象,量刑制度應顧及行為之侵害性及 法益保護之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在罪責原則之前提下,綜合考量刑罰之目的、犯罪人再社 會化與復歸社會之利益等相關情形,詳予斟酌法規目的,個 案具體狀況,判決結果對受刑人可能產生影響有利、不利情 形等一切情狀。且觀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罪刑合計有期徒刑103 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總刑期4分之1;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罪刑合計有期徒刑71 年4月,販賣所得32萬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總刑 期10分之1(犯罪時間在109年8月8日至110年1月2日間,販 賣22次,其中2年8月,計17次,販賣所得30萬元,因供出上 手、自白及刑法第59條,共減3次)。法院不能有雙重標準 ,上開案件與聲明異議人案件相互比較,情節相似案件,聲 明異議人案件判刑更重,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情形。聲明異 議人不服總刑期50幾年,定應執行29年,執行總刑期30年, 不符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過重及應減刑未依法減刑,依法 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執助字第1832號、102年執字第 4996號、104年執更助字第374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請給聲 明異議人1個悔悟自新機會,給予從新從輕最有利裁定等語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 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於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 等情形而言,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 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 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 ,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 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 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 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關於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執助字第1832 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部分,查該執行指揮係依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該判決雖經提起上訴, 由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審理,嗣又撤回上訴而確定 )為憑所據以核發之指揮書,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始為「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人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方屬合法,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就此 部分之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關於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執字第4996號
、104年執更助字第374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部分。查聲明異 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詳附表),經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04年8月19日以104年度聲字 第12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確定,並經由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4年執更助字第374號執行指揮書即係依本院104年度聲 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為憑所據以核發之指揮書,且102年執 字第4996號執行指揮已併至104年執更助字第374號執行指揮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 0號裁定在卷可稽。本件聲明異議人關此部分聲明異議意旨 所指上情,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 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而係對前揭定執行刑 裁定或據以定刑之確定判決表示不服,及聲請再重新定應執 行刑,顯與上述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 迥異,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之範圍,並不生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或執行方法是否違法不當之問題,非屬法定得以執為 聲明異議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 號裁定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 可言,本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從而,本件聲 明異議人此部分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之,其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表: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受刑人劉俊昌定應 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8日 102年4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4月29日 102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8月3日 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編號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9年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編號 7 8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0月24日止 101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7號 編號 9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9日 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610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2日 103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485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有期徒刑11年)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485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