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75號
TCHM,112,聲,1675,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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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黃○雯 (年級資料詳卷
告訴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品森



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
潘彥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
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黃○雯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黃○雯(下稱聲請人)因被 告甲○○(下稱被告)犯脅迫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 罪,目前繫屬本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審理中,該罪 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 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 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 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之罪之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 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 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 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前揭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侵訴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經 本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8號案件繫屬審理中,聲請人當 時雖為該案之未成年被害人,惟現已成年,且經本院徵詢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 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 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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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