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69號
TCHM,112,聲,1669,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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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的犯罪時間接近、所犯均為毒品 相關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 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 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01.25 109.09.28 109.10.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1、1709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1、1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0.05.27 111.04.20 111.04.20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 確定日期 110.07.13 111.09.01 111.09.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3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7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34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中旬某日 109.10.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43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433號 判決日期 111.12.27 111.12.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432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432號 確定日期 112.04.28 112.04.2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9號 編號4、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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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