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68號
TCHM,112,聲,166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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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顯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顯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廖顯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 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 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 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 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 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所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均為自傷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其現今已 將近43歲,民國109年2月18日因嚴重車禍致右手鎖骨骨折、 右膝髖骨骨折、顱內出血等,也因此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父親又於111年7月14日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其再於111年8 月初車禍致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脫臼,一連串的打擊,使 其深感後悔和錯誤;母親將近65歲,其真的深怕如果再不改 變,會造成一輩子無法挽回的遺憾;其於111年間連續施用 毒品,深知是錯誤的行為,懇請為綜合判斷,以較低之非難 評價,以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與法律目的及法秩序內部性 界線相合,給予其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刑事庭112年8月10 日112中分慧刑和112聲1668字第07708號函(稿)、送達證 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戶籍謄本除戶全部)、死亡證 明書、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117、123至13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部分,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犯罪態樣、犯 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 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 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附表:受刑廖顯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9日 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4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9月9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619號(111年度執緝字第2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5號 編 號 3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99號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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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