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37號
TCHM,112,聲,153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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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鍊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鍊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鍊程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民國112年7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 施強暴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在公共場所聚集 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部分,係基於催討債務之目的,在 KTV後門外之公共場所,夥同其餘2人對被害人拉扯推擠,而 妨害社會安寧秩序;至於其所犯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部 分,受刑人係將自己承租之土地提供他人非法從事廢棄物之 貯存、處理,廢棄物種類及於廢塑膠、玻璃渣、廢木材等, 堆置面積非小,嚴重損害政府控管廢棄物清理業者以維護國 民健康之行政管理機制,而影響於環境衛生。本院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 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 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洪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1日 109年4月中旬至109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3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934號等案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判決日期 111.06.23 112.02.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25 112.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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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