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12年度,277號
TCHM,112,交附民上,27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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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書國
蘇棋豪
蘇書華
蘇書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鄔康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 判例意旨參照)。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係對刑事訴訟之被 告始得提起,且需以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求 償權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賠償。另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鄔康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關於起訴 書所載內容,係民國111年1月26日晚上10時3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前路旁欲下車時,貿然開啟車輛駕駛 座之車門,適蘇書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姊蘇書麗直行 至上址前方,見狀閃避不及,而與被告車輛駕駛座車門碰撞 ,致蘇書國蘇書麗人車倒地,蘇書國並因而受有右小腿挫 傷及撕裂傷合併皮膚邊緣壞死等傷害,蘇書麗則受有胸腔創 傷合併左側第二到第六肋骨閉鎖性骨折及氣血胸、左側肱骨 閉鎖性骨折及脫臼等傷害等之犯罪事實,是本件犯罪之被害 人顯係蘇書國蘇書麗,僅渠等二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 明(蘇書國於原審審理期間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 據原審裁定移送至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而查,蘇書麗



於111年6月20日死亡,上訴人即原告蘇書國蘇棋豪、蘇書 華、蘇書傑等人(下均簡稱上訴人)主張其等為蘇書麗之繼 承人而受有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慰撫金等損害,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如前述,上訴人等並非因本件犯罪而 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原審以上訴人等起訴不合法,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而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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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