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榮成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榮成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洪榮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 衡情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 亡之虞,又被告本案被訴販賣毒品之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 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 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並自112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至112年8月22日止 ,第1次延長羈押之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8月9日開 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業經原審分別論罪 科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而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亦已於112年7月11日宣判,除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2之刑及其定應執行部分撤銷改判, 其餘上訴駁回,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目前尚未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2433號判決及本院本案判決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之毒品等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所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重罪常伴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且被告前揭所犯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堪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又被告明知販賣毒品行為對於他人身心健康 及社會治安之危害,且為我國法律所嚴禁,仍為圖自身利益 ,透過使用者數量甚多之通訊軟體微信散布暗示販賣毒品廣 告、與購毒者接洽聯繫販賣毒品犯行,次數甚多,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衡酌被告此種販賣毒品模 式可接觸之客源更多,加速毒品廣泛流竄,惡性匪淺之犯罪 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 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復查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若聲請具保不得駁回之事由。基上所 述,本院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 、被告逃亡之可能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行使 之不利益等,認為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不足以確 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