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柏宥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第
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朱柏宥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 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朱柏宥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上述說明, 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 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