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234號
TCHM,112,上訴,1234,2023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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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承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6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承輝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 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 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承輝(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上訴 字第1234號判決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 訴,惟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對於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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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