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
718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榮發(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在警局筆 錄所調監視畫面可證明被告未拿走告訴人之盆栽,被告卻被 判處竊盜罪,實為不服等語(見本院卷第6頁)。三、經查,原審依其勘驗案發時地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結果,可知 被告原係空手而來,屈身蹲在告訴人住處之盆栽前不斷翻找 物品,嗣於起身之際,雙手捧起一件白色物品,該物品之大 小與一般盆栽相近,且被告於捧起該物品時,即轉身背對監 視器鏡頭,呈彎腰姿勢迅速離開現場,其肢體舉止特徵均與 一般人拿取盆栽之舉措相符,因認被告確有徒手竊取告訴人 所管領之盆栽1盆。本院認原審依其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 結果,詳述其認定被告確有竊盜犯行之理由,經核並無不當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並就原審業已詳為審酌 判斷之事項再予爭執,此外,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 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7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發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區○○街00巷0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發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盆栽壹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榮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3月20日16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前往陳寶長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處門口前,徒 手竊取陳寶長放置在該處之盆栽1盆。嗣經陳寶長發現上開 物品失竊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陳寶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榮發(下稱被 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7、51頁),爰依前 揭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 卷第36-37頁),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 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53-57頁),且被告於審理期日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足認其已放棄聲明異議之權,本院復審 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 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 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告訴人陳 寶長(下稱告訴人)上址住處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 之犯行,辯稱:我只是蹲在地上看草長什麼樣子,我走的時 候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告訴人之上址住處前 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36、38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3-35頁),並有 偵查報告書、失竊地點地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985-JMP號重型機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監視器連續截圖畫面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27、37、37-43、51、53-55頁、本院 卷第54-55、59-7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二、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3月20日下班後在家 中看監視器,發現於監視器時間111年3月20日下午16時25分 左右(比實際時間慢24分鐘),有一名陌生人騎乘機車到我家 門口,徒手拿取我家的盆栽,過程大約5分鐘,我遭竊取一 個達摩寶草盆栽等語(見偵卷第33-35頁),酌以告訴人與被 告素不相識,並無任何過節、仇隙,則告訴人應無甘冒誣告 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之必要,且告訴人之 指述亦與案發時地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吻合(詳後述),是其指 述自可採信,堪認告訴人之盆栽確於上開時、地,遭人竊取 無訛。又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地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 詳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附卷為憑(見 院卷第54-55、59-64頁),而由上開勘驗結果、監視器連續 截圖畫面(見本院卷第65-73頁)可知,被告原係空手而來, 屈身蹲在告訴人住處之盆栽前不斷翻找物品,嗣於起身之際 ,雙手捧起一件白色物品,該物品之大小與一般盆栽相近, 且被告於捧起該物品時,即轉身背對監視器鏡頭,呈彎腰姿 勢迅速離開現場,則衡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①被告原 本是空手而來,於離開現場時,卻雙手捧起物品離去,及② 該物品之大小與一般盆栽接近,復參以③被告雙手呈現捧姿 ,身體則呈彎腰姿勢離開現場,其肢體舉止特徵均與一般人 拿取盆栽之舉措相符等情,自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
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盆栽1盆,至為明確。從而,被告 辯稱其並未拿取任何物品云云,顯與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不 符,而不足以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恣意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始 終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可認其毫無悔 意;再考量告訴人表示不願意追究被告,而具狀撤回告訴( 見偵卷第65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 之財物價值,暨其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經濟狀況為 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取之盆栽1盆,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靖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本件就臺中地檢署111偵241671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錄音帶錄影帶緘封袋」內光碟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臺中地檢署111偵241671號卷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音帶錄影帶緘封袋」內光碟內檔名為【00000000_16h20m_ch01( 監視器慢24分) 】、【00000000_16h20m_ch02( 監視器慢24分) 】之檔案。 二、勘查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2年3月9日13點至16點勘查報告: ㈠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16h20m_ch01(監視器時間慢24分)」) 1.(16:25:22-16:25:23)擷取照片編號1: 一名騎乘紅色機車之男子(下稱林榮發)從畫面左側右轉騎出來 2.(16:25:23-16:25:26)擷取照片編號2: 林榮發機車繼續向前行駛 3.(16:25:26-16:25:28 )擷取照片編號3: 張榮發機車偏右緩慢行駛,消失於畫面中 ㈡監視器錄影畫面(檔名為「00000000_16h20m_ch02(監視器時間慢24分)」) 1.(16:25:26-16:25:28)擷取照片編號4: 林榮發機車經過住家前方時,煞車燈亮起,車速變慢 2.(16:25:28-16:25:29)擷取照片編號5: 林榮發機車繼續向前行駛(煞車燈又亮),隨後消失於畫面中 3.(16:25:37-16:25:41)擷取照片編號6: 林榮發下車,折返至畫面中盆栽前方 4.(16:25:42-16:26:01)擷取照片編號7: 林榮發蹲在盆栽前,雙手不斷在盆栽中翻找 5.(16:26:01-16:26:13)擷取照片編號8: 林榮發左手拿著一白色物品(見紅框處),右手繼續翻找 6.(16:26:14-16:26:17)擷取照片編號9: 林榮發左手拿白色物品(見紅框處)背對鏡頭起身離去,消失於畫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