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406號
TCHM,112,上易,40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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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振賢


選任辯護人 吳承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197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74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振賢在本院雖提出其於電商平台查詢下載之 高壓球商品圖樣,辯稱本件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其所手持之 樹枝狀物品根部位置影像,非光滑狀物品,與高壓球不同, 其確實是因見該樹枝受到病蟲害感染,要將該染病部分摘除 ,而非要竊取云云。惟查經本院於審理時再當庭勘驗相關監 視器錄影畫面,確認被告折取之樹枝底端確有球狀物,被告 隨後前往購物中心購買商品時,係將之暫置於店外看板後方 ,待購物後再將之放置在手提袋內提行返家,而非將之丟棄 在垃圾桶內,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 ,與其所稱染病要摘除之目的,明顯相違。至所謂「高壓球 」,僅係植物採行空中壓條法繁殖所用物品通稱,未必為電 商平台販售之相同物品,外觀本不可能完全相同,且本件因 受限於監視錄設備解析度,無法顯示極細部分外觀,但仍可 見屬球狀物,辯護意旨稱非高壓球,自不足採。又本件告訴 人既費心將栽種多年之香水國梅,以空中壓條法繁殖新植栽 ,無論主觀或客觀上,均有相當價值,甚且有商業價值在其 中,辯護意旨稱被告所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亦無足採。本件 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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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