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542號
TCHM,110,上易,542,2023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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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啟全



選任辯護人 王宇晁律師
許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
823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余啟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貳萬零玖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余啟全前自民國103年10月27日起,在現址設在臺中市○○區 市○○○路000號9樓之1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擔任財務主管。於106年5月間,○○公司因有裝修位在臺中市 ○○區市○○○路000號10樓之1作為新辦公室之需(下稱裝修工 程),乃由當時之負責人李隆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之負責人姚慧敏(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洽談,由○○公司承攬施作裝修工程,李 隆晉並依裝修工程各項事宜之性質,責成○○公司各相關業務 主管余啟全黃鼎泰陳柏良等人分工負責,其中財務相關 事宜則專由余啟全一人負責,並授權余啟全裝修工程代表 ○○公司○○公司簽立工程合約。余啟全李隆晉姚慧敏黃鼎泰陳柏良(原判決誤載為劉柏良)等人並因此在通訊 軟體LINE中建立裝修群組,做為○○公司業主○○公司裝修 工程之對話平台。○○公司自106年7月26日開始施作裝修工程 ,詎余啟全全權負責處理裝修工程財務事項,而與姚慧敏 聯絡,認有機可乘,竟向姚慧敏表示其及公司其他股東需要 金錢使用,經姚慧敏同意後,2人即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商議由○○公司以低報高 之報價單向○○公司詐騙不實虛增之工程款交予余啟全姚慧 敏於裝修工程所有施作內容均確認底定後,計算○○公司之利



潤及應付稅金等之完工價格為如附表一真正報價單所示之金 額,乃於106年10月23日1時55分、56分將真正報價單明細及 價格之檔案以LINE傳送予余啟全,再由余啟全指示調整高報 之金額額數,姚慧敏再依余啟全指示之數額,製作如附表二 不實報價單所示總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之報價 單明細及價格檔案,於106年10月26日13時25分以LINE傳送 予余啟全,約定附表二不實報價與附表一真正報價之差額, 扣附應稅稅款及不實虛增部分額度之發票費用之後,即為其 等以不實報高工程總價詐騙○○公司後交由余啟全之款項金額 。姚慧敏經與余啟全確認如附表二不實報價單所示之金額無 訛後,即於106年10月26日14時23分以LINE傳送裝修工程合 約書余啟全,續由余啟全代表○○公司與代表○○公司姚慧 敏完成日期為106年11月6日、完工價格為1220萬元之工程合 約簽立,再由余啟全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報價單交予○○公 司當時的總務課組長(現為管理部經理)之黃鼎泰,由黃鼎 泰指示總務課承辦人員提出簽呈辦理工程款付款事宜,致○○ 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本案○○公司實際完工價格確為1220萬元 ,而於106年11月28日15時50分許先將不實工程款1220萬元 之9成工程款1098萬元(1220×0.9=1098)以網路轉帳至○○公 司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下稱○○公司合庫帳戶)付款予○○公司姚慧敏再依其 與余啟全之約定之計算方式,於翌日即106年11月29日13時1 2分許至銀行提領詐得之現金217萬元,旋即攜至臺中市西屯 區市政北一路上之某星巴克咖啡店附近交予余啟全。嗣因姚 慧敏○○公司催討剩餘之工程款時,向○○公司供出其與余啟 全共同詐取不實工程款交予余啟全之行為及過程,始悉上情 。
二、案經○○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余啟全(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 ,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坦承確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時、地,以其及公司其 他股東需要,自姚慧敏收受217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時李隆晉跟我講他跟姚慧敏講好 ,要我用借錢的名義跟姚慧敏講跟她借錢,是李隆晉姚慧



敏講好,因為之前在106年8月時要開工時,姚慧敏跟我借50 萬元,我就拿我的50萬元匯給姚慧敏,這筆錢與本案無關。 另外李隆晉何英志有介紹股票買賣的傭金,李隆晉要我匯 款一筆150萬元、一筆45萬元給何英志,這兩筆錢也是用我 自己的錢匯,是李隆晉請我先幫忙墊付匯款。李隆晉跟我說 姚慧敏那裡有錢,所以他要我用借錢的名義去跟姚慧敏講要 跟她借錢,我的認知是李隆晉要借錢還給我墊付的150萬元 、45萬元,不是我要借錢。我借給姚慧敏50萬元的部分,所 以姚慧敏一次交付217萬元現金給我云云。惟查: ㈠被告原在○○公司擔任財務主管,有以LINE就○○公司本案裝修 工程之事,與承攬之○○公司負責人姚慧敏間訊息往來,且於 裝修工程進行期間,曾向姚慧敏提及其及公司其他股東需用 金錢,於○○公司撥款1098萬元工程款○○公司之翌日,於犯 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自姚慧敏收受217萬元之事實,業據 被告於偵查時先後供稱:「(你以前任職時是擔任何種職務 ?)財務長。我是代表公司負責跟姚慧敏討論如何裝潢辦公 室的人。(告證4所附的LINE是否是你們雙方的LINE?)是 。(你有沒有要求姚慧敏付給你217萬,說是○○材料公司股 東要用的錢?)有。我忘記是說我個人要借還是全體股東要 借。」「(106年11月29日姚慧敏有沒有與你相約在市政北 一路附近的星巴克交付217萬給你?)有。」及於原審供述 :「李隆晉跟我說姚慧敏那裡有錢,所以他要我用借錢的名 義去跟姚慧敏講要跟她借錢,所以姚慧敏一次交付217萬元 現金給我。」等語在卷(他卷第58、63頁、偵卷第45頁、原 審卷二第352頁),經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姚慧敏於偵查時 證述:「(你認識余啟全嗎?)認識,我跟他是因為要做○○ 材料公司上開辦公室的裝潢工程才認識的。最後要定案時是 余啟全出面跟我談。在辦公室時,余啟全告訴我要我配合, 他就說股東要用錢,後來我算過利潤後,才傳217萬的價錢 給余啟全。」等語(他卷第59至60、63頁),及於原審證述 :「(○○公司與證人來接洽本案裝修工程的人從頭到尾都只 有余啟全?)不是,一開始是李隆晉說他們公司的工程要做 ,他說跟他們討論一下,提個案,叫我財務部份直接對余啟 全。(余啟全是在證人報價1220萬元之後大約多久,向證人 說股東要用錢?)是在之前,他是說公司要周轉,他說公司 股東們要周轉。他叫我領現金給他,我就拿給他了。」等語 (原審卷三第64、81頁)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證人姚慧 敏間LINE對話紀錄、○○公司○○公司之工程合約(含平面配 置圖、平面、水電、燈具施工圖、工期表、報價單)、○○公 司合庫帳戶存摺內外頁影本、108年1月4日、108年1月7日錄



音譯文等在卷可稽(他卷第15至38、71至73、77至83頁、偵 卷第15至16頁、原審卷二第55至87頁)。上開錄音之地點、 在場之人及談話過程,並無使證人姚慧敏違背其自由意志而 為不實陳述情事,業據證人姚慧敏於原審證述屬實(原審卷 三第90至94頁),其中108年1月4日之錄音,並經原審勘驗 無訛,有譯文及勘驗筆錄等可稽(原審卷二第391至414頁) ,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案告訴人公司之裝修工程係由李隆晉指示,並由被告、黃 鼎泰及陳柏良等人分別依其各人任職職務的性質、內容及專 長各司所責,其中裝修工程之財務相關事宜則專由被告一人 負責等情,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姚慧敏於108年6月13日偵查時證述:「…我是負責裝潢 的設計師。」「過程中有很多○○材料公司不同的人跟我談 ,余啟全也是其中一個,最後要定案時是余啟全出面跟我 談。」等語(他卷第59至60頁);於原審證述:「(○○公 司與證人來接洽本案裝修工程的人從頭到尾都只有余啟全 ?)不是,一開始是李隆晉說他們公司的工程要做,他說 跟他們討論一下,提個案,叫我財務部份直接對余啟全。 (實際施工○○公司的現場的負責人是誰?)有時黃鼎 泰,有時陳柏良(本院按:筆錄誤載為劉柏良,以下均 更正為陳柏良),因為就在樓上、樓下,所以常有人下來 ,我也不知道對誰,但是我的窗口是對余啟全黃鼎泰陳柏良,主要是他們3個。(所以你們也因此成立了1個裝 修群組?)對。○○公司裝修工程的部份並不是只有單一 個人全部負責?)對。(○○公司是有很多人來跟妳接洽, 是否如此?)對,他們要變更什麼就個人提出需求。(財 務的部份是否會跟現場的人講?)李隆晉說財務部份就直 接對余啟全。(所以財務的部份就專門對余啟全講?)對 。(余啟全就是財務部份的負責人?)對。(其他人負責 其他部份,財務部份就是對余啟全?)對。(余啟全有沒 有跟妳說『這件事情跟我無關,妳不要來跟我講』、『財務 部份不要跟我講,這部份是李隆晉負責,所以妳去找李隆 晉』?)沒有。(妳跟余啟全講財務的部份,余啟全都會 跟妳講?)對。(所以報價部份妳都報給余啟全?)對。 」等語(原審卷三第81至83頁)。
  ⒉證人黃鼎泰於原審證述:「(106年間○○公司鼎盛大樓10樓 辦公室裝潢工程的承辦單位是否是證人擔任組長的總務課 ?)對,承辦單位是在我這邊。簽呈是由總務課提出,管 理部的上司是權責主管是營運長沒錯,但是同時要會簽財 務處的主管才上到李隆晉這邊。報價單不是第一手給我,



是經由余啟全這邊,請款我是被上面余啟全交代開始進行 請款。」等語(原審卷三第100、103、110頁)明確。  ⒊綜上,被告確實就本件裝修工程僅負責財務部分,亦可由 前述其與證人姚慧敏間之LINE對話紀錄得知,及被告、證 人姚慧敏黃鼎泰陳柏良等人為成員之LINE裝修群組對 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89至303頁)。是起訴 書認告訴人公司指示被告負責處理裝修工程之詢價及發包 等事項,被告進而於與證人姚慧敏接洽後,指定○○公司承 攬新裝修工程等事項云云,與上述證據不符,容有誤會。 ㈢被告與證人姚慧敏LINE對話聯絡情形大致如下:(被告以 「余」代之;證人姚慧敏以「姚」代之,訊息內容均照原文 列出)
⒈106年5月16至18日討論被告為證人姚慧敏辦理股票過戶手 續事項、106年5月19日證人姚慧敏傳送房屋仲介回報之內 容、106年5月20日起至106年8月8日止期間無訊息往來。 ⒉106年8月9日:
   姚:傳送其金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帳號
   余:好,明天早上
   (106年8月10日起自106年10月10日止期間無訊息往來) ⒊106年10月11日:
   余:今天會過來嗎?:請來找我,謝謝
   姚:家具不要PO價格嗎?
   余:我們要把後面作業也確認
  ⒋106年10月23日:
   姚:傳○○報價單(1)(2)pdf檔看要怎麼調整,我再 出另外2份報價是否裝修和是被分開?分成2份   余:撥電話通話16秒
   我在10樓
  ⒌106年10月25日:
   姚:發票要怎麼開會先請款
   余:撥電話通話1分22秒
  ⒍106年10月26日:
   姚:報價內剛才有再調整投影機最好解析度(型號略) 姚:傳○○10A(合約)報…6.pdf檔
   姚:撥電話通話8秒
   余:撥電話通話10秒
   姚:傳○○合約封面.doc傳○○工程合約書.doc  ⒎106年10月30日:
   姚:傳對話擷圖(與「○○Terry」即黃鼎泰姚向黃鼎 泰表示驗收沒有問題就要放款)




   余:哈哈
  ⒏日期不詳:
   姚:何時可以請款嗎?
  (上午9:20)
   姚:我問問terry流程到哪裡了
   姚:謝謝。師傅都在請款了
  ⒐106年11月28日:
   余:minim,今天在哪裡?可以到公司來嗎?   姚:半小時以後可以出發過去
   余:你方便幾點,我都在公司
   姚:還是約5點
  (下午4:13)
   余:好的
  (下午4:14)
   姚:已收到1098萬
  (下午4:47)
   姚:傳○○公司款明細
  (下午4:47)
  ⒑106年11月29日:
   姚:還在銀行。領完過去
   姚:傳 
合計 8,969,678 稅金 448,484 總計 9,418,161    姚:傳 
合計 11,619,047 稅金 580,952 總計 12,200,000 姚:傳手寫照片,內容如下
    1161.9
      稅前
896.9 265 5% 44.8 9% 23.85 應收965.55 應付265-23.85=241.15      ①9成217
      ②尾24.15  
(下稱此則手寫照片訊息為手寫金額分析表)
    姚:先對一下
    余:這個是什麼?傳錯了?
    姚:拍謝
  以上對話情形,有對話擷圖在卷可按(原審卷二第55至87頁 ,上開對話擷圖係證人姚慧敏與被告間連續之訊息一情,並 據據證人姚慧敏於原審證述:「(數位提示本院卷卷二第53 頁至第87頁LINE對話擷圖,這些擷圖是否是全部的檔案?) 對。(中間有沒有抽換或是變換次序或是跳掉的情況?)沒



有。」等語明確(原審卷三第89至90頁),是足堪以上開對 話內容為據,認定被告與證人姚慧敏間就本案裝修工程工程 款聯繫之實際情形至為明確。
㈣再證人姚慧敏經與告訴人公司最終確認裝修工程所有施工項 目後,計算本件裝修工程實際施工款項後製作之報價單為附 表一所示之真正報價單(稅後總價金941萬8161元),本案○ ○公司加計其承攬裝修工程之成本及利潤,可向告訴人公司 請領之裝修工程款項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總計941萬8161元, 惟經被告要求並指示證人姚慧敏虛增不實之具體金額後,證 人姚慧敏裝修工程款項不實虛增為如附表二不實報價單所 示(稅後總價金1220萬元),並由被告將如附表二之不實報 價單交予證人黃鼎泰進行後續請款事宜,起訴書認真正之稅 後總價金為1003萬元容有誤會:
⒈證人姚慧敏於108年6月13日偵查時證述:「在辦公室時, 余啟全告訴我要我配合。(在余啟全辦公室,他要你配合 什麼?)他就說股東要用錢,要我配合。」等語(他卷第 63頁);於原審證述:「(當時余啟全有沒有向妳說公司 股東要用多少錢?)我就給他941萬,他叫我報到快1220 萬左右。一開始時我就是報給他941萬多,然後他叫我報 到1220萬。(同意給余啟全217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提 示本院卷卷二第85、87頁LINE擷圖,是否就本院卷裡手寫 的計算表那個數字?)是LINE裡面手寫的計算紙。1161.9 是稅前的金額,實際上扣掉稅前是896.9,中間那些差額 他要補貼我稅金的部份,他叫我報到1220萬,所以他的稅 前就是1161萬這個。(上開擷圖『9成217』是什麼意思?) 因為他1220萬請款請了9成,所以是1098萬,他那時說公 司付我多少,我就付他多少,公司付我9成,我就給他9成 。我實際上應該要給他的錢是241萬多,其他的帳等全部 結清後再來對,然後這241萬的9成不就217萬。(妳在偵 查中說配合余啟全把合約價做大,然後妳也退了217萬元 給余啟全,所述是否實在?)是。余啟全說那是歸他們公 司的,我只有拿我自己的部份,至於他們的後面都跟我沒 有關係。(所以與妳無關?)我只有拿我們公司該賺的錢 ,我只是配合你們,你叫我幫忙我就幫忙,我覺得跟我們 沒有關係。(退給217萬給余啟全的這件事情除了余啟全 跟妳接洽外還有誰跟你指示這樣做?)沒有。」等語在卷 (原審卷三第65至67、78、80、95、97頁)。且觀之前揭 被告與證人姚慧敏間之LINE對話內容,證人姚慧敏於最終 確認本件裝修工程所有施工項目,並計算施工款項合計工 程款如附表一真正報價單所示後,即於106年10月23日1時



55分、56分許,傳送「○○報價單⑴首頁2…3.pdf」、「○○報 價單⑵工…3.pdf」檔案予被告,再於同日9時38分、39分傳 送「看要怎麼調整,我再出另外2份報價」、「是否裝修 和是被分開?分成2份」之訊息,被告則於讀取後於同日9 時57分許與證人姚慧敏通話16秒,證人姚慧敏復於告訴人 前開三期工程款1098萬元入帳之翌日,於106年11月29日1 3時12分訊息告知被告「提完過去」,被告顯然有指示證 人姚慧敏調整裝修工程報價單之金額,並於告訴人公司給 付工程款之翌日從中獲取該次工程款中之現金217萬元之 情事無疑。再證人姚慧敏於106年11月29日13時13分傳送 之2則價金表格,分別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且觀之被告 與證人姚慧敏自前揭自106年5月16起至106年11月29日止 期間之LINE對話,及106年11月29日13時13分傳送之第3則 訊息「手寫金額分析表」所示,不僅無稅後總價1003萬元 之金額,亦無任何「1003」、「1003萬」之數字或金額或 與「1003」、「1003」萬元有關之計算式。又「手寫金額 分析表」中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報價單將附表二不實報價 單之稅前合計工程款1161萬9047元之整數「1161.9」分別 拆成①「896.9」、②「265」(896.9+265= 1161.9),其 中①「896.9」之數額與附表一真正報價單之稅前工程款合 計數額相同,可知②「265」乃被告與證人姚慧敏共同向告 訴人公司不實報價之稅前差額等情明確,有前開被告與證 人姚慧敏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按(原審卷二第67、69、71 、83、85頁),證人姚慧敏上開證述內容與其與被告間之 LINE對話內容相符,足徵證人姚慧敏此部分之證述足以採 信。
⒉關於本案證人姚慧敏交付被告之現金217萬元如何計算一節 ,業據證人姚慧敏於原審證述:「(106年11月29日妳用L INE傳相關表格及手寫圖片給余啟全,他知不知道妳當天 匯給他217萬元?)我就跟他說我請了9成,所以我才寫一 個LINE給他跟他說241萬的9成,就217萬,因為我還搞不 太清楚,所以我問他這樣對不對。(第3個證人手記圖片 的照片內容是什麼?)價差之後該退給他的錢,後面寫24 1.15萬元這個。然後因為跟他公司請款請了9成,所以我 就先拿9成給他。其實他就是跟我講1220萬跟我941萬,後 面那個發票的稅金總不能叫我付,所以他就說後面我的稅 金5%加上年底綜稅大概3%到4%左右,全部加起來,所以就 是9%。」等語在卷(原審卷三第69至70頁)。再依上開不 實與真正報價間之稅前差額②「265」即265萬元,因本案 裝修工程實際上並無該筆虛增差額之施作項目,此金額乃



不實虛增,故扣除證人姚慧敏為此筆虛增差額另行支出之 稅金及購買發票之費用23萬8500元(計算式:265萬×9%=2 38500),此觀上列手寫金額分析表於②「265」下書寫「9 % 23.85」即可知悉。故證人姚慧敏虛增裝修工程之稅前 差額265萬元,經扣除稅金及發票費用23萬8500元後之金 額為241萬1500元,因告訴人公司於106年11月28日先給付 9成工程款即1098萬元予○○公司,故證人姚慧敏於上開工 程款入戶後,亦僅提領上開不實虛增金額扣除稅金及發票 費用後所得出241萬1500元之9成,而以整數即217萬元予 被告(0000000×90%=0000000),有證人姚慧敏傳送之手 寫金額分析表上記載「應付265-23.85=241.15,①9成217② 尾24.15」可稽。
  ⒊綜上可知,證人姚慧敏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交付被 告之現金為217萬元之計算過程為:①被告與證人姚慧敏共 同將稅前工程款合計金額自附表一所示之896萬9678元, 加計不實虛增之264萬9369萬元,而不實虛報為如附表二 不實報價單所示之1161萬9047元。②上開稅前合計不實加 計部分,以整數265萬元計算出稅金及發票費用23萬8500 元,並予以扣除後之241萬1500元,即為被告與證人姚慧 敏共同詐騙告訴人公司依附表二不實報價單給付工程款後 ,將由證人姚慧敏交付被告之現金額數。③因告訴人公司 僅給付工程款之9成予○○公司,故證人姚慧敏亦僅先支付 上開241萬1500元之9成即217萬元予被告。固然被告於證 人姚慧敏傳送前述2則價金表格及「手寫金額分析表」及 訊息「先對一下」後,即回覆以「這個是什麼?」「傳錯 了?」,證人姚慧敏後回以「拍謝」之訊息,惟被告確係 於○○公司給付9成工程款之翌日,自證人姚慧敏處收受自 該入帳工程款款項中領出之217萬元,且217萬元之數額恰 與上開2則價金表格及「手寫金額分析表」所示之計算結 果相符,業如前述,是尚難以被告於LINE訊息有以上之質 疑,復經證人姚慧敏呼應,而為對被告有利之認息甚明。 ⒋證人姚慧敏固於偵查時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時供稱、 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其於106年5月間在告訴人公司與被告、 李隆晉、證人黃鼎泰等人開會時報價,及之後交付被告紙 本報價單之報價金額即為如附表一所示總計為941萬元, 且後續並有陸續追加至稅後總計1003萬元(下稱1003報價 )之工程款,被告再指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稅後合計1220 萬元報價,217萬即為不實工程款1220萬與實際工程款100 3萬之差價云云(他卷第60至62頁、偵卷第32頁、原審卷 三第53、55、58、59、66、70、75、78至80、94頁)。另



卷內固有以下書證顯示106年5月之報價為941萬元,施作 完成後之實際工程款為1003萬元:⑴108年1月4日錄音光碟 錄音譯文、⑵證人姚慧敏於偵查時提供予被告①對帳單(即 報價單,被證39,原審卷二第179頁)及其於原審提出原 始報價之②報價單電子檔光碟,經本院列印紙本在卷(與 被證39同,本院卷二319、419至436頁),其上之工程款 金額合計「9,557,213」、稅金「477,861」、總計「10,0 35,074」、⑶起訴書提出③免用統一發票影本上有證人姚慧 敏之記載「106年11月29日」、「956+稅47.8= 1003」、 「116.2+稅58= 1220」、「0000-0000=217」」等內容( 他卷第47頁)、⑷辯護人提出之④「2017年【工期表】○○10 F」第1頁(被證7,原審卷一第109頁)有證人姚慧敏橫 式手寫「5月接工程 報941不含稅,但還要討論改向or各 需求」、⑤「106年11月29日被告與證人姚慧敏LINE對話擷 圖影本」(被證13,卷一第125頁)上之「手寫金額分析 表」所在處左下有證人姚慧敏手記如下之線狀數字:955 46.5 1003 1162 58 1220 然查:
    ⑴證人姚慧敏前述於106年5月間於告訴人公司開會時即已 提出總價941萬元報價云云,與證人黃鼎泰於原審證述 :「(姚慧敏於108年6月13日於地檢署訊問筆錄第4頁 證稱『5月就開始談了,一剛開始就先從900多萬開始談 ,我當時就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工程報價就是94 1萬』。是否是事實?)我從頭到尾接收到的報價就是12 20萬。」等語(原審卷三第103頁)之情節不符。   ⑵據證人姚慧敏於108年1月4日錄音光碟26分44秒至32分18 秒間的錄音譯文中所述:「反正我再反推去就對了,反 正就是說就是1220喔減掉1003,這是含稅的,大概就是 這樣就是217萬,其實這樣就是已經有折了,然後這尾 款是寫在這後面。」等語(原審卷二第404頁),明確 可知證人姚慧敏當時係以附表二不實報價單所示之總計 1220萬元扣除其於106年11月29日交付被告之現金217萬 元後,經計算所得之數字即1003萬元為本案裝修工程之 實際報價總計,此係事後以反推計算所得之數字,難認 為真實。
   ⑶上開③固於之前有使用痕跡,惟就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製作 日期,證人姚慧敏於原審先證述係106年11月29日(原 審卷三第60頁),嗣改稱忘記製作之時間(原審卷三第 88至89頁),同日證述前後不一,則上開③其上與1003 報價有關之數字究係何時製作,不無疑慮。




   ⑷上開④⑤依辯護人詰問證人姚慧敏時均稱係證人姚慧敏於1 08年6月13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開庭後,提供予被 告(原審卷三第57、70頁),證人姚慧敏於原審證述上 開內容均為其手寫及⑤係其於偵查應訊在庭外時書寫( 證人證述時稱『在法院』應屬泛稱)等情在卷(原審卷三 第57、70頁),顯然係案發後另行書寫,又④橫式手寫 部分,「5月接工程」與「報941不含稅但還要討論改向 or各需求」間有一空隔,自無從逕以認定「5月接工程 報941不含稅…」之文義,且本案與「941」數字有關之 工程款係如附表一真正報價單所示之稅後總計,亦與前 述「報941不含稅…」之文義有間,自無從據以作為對被 告有利之證明無疑。而證人姚慧敏於106年11月29日交 付被告之現金217萬元,係以241萬500元之9成計算算出 ,與1220減1003之算式全然無涉,詳述如前,自無可能 以1220萬元減去271萬元計算所得之金額即1003萬元, 作為本案○○公司實際可請領之工程款總價之認定至明。 ⒌辯護人固以證人姚慧敏原審證述、工程群組對話、0802工 期表、簽約工期表、106年10月11日傳「○○10A家具」報價 單、106年10月23日黃鼎泰回簽的○○設計報價單-○○10A( 傢俱)等為被告辯護略稱裝修工程之工期自106年5月之約 30至40天,先後各增至75、95天,總計工期增加之金額為 60多萬元及家具設備追加了56萬4459元,故本案經追加後 之款項與附表二所示之報價相當,可見本案並無不實虛增 報價情事,證人姚慧敏係受告訴代理人王森榮律師教導而 為本案誣指云云(他字卷第38頁、原審卷三第56、59頁) 。然查,941萬元加計工期增加款項60多萬元及家具56萬 多元後為1057萬餘元,並非1003萬或相當之金額,且本案 所指之「941萬元」係含稅金額,業如前述,稅前合計金 額則為896萬9678元,以稅前合計金額896萬9678元加計辯 護人所稱前列金額,約為1013萬元,再加計5%稅金後約為 1063多萬元,亦與被告所辯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所稱如附 表二所示之報價單為本案裝修工程之實際工程款數字顯 不相當。再證人姚慧敏係於108年1月4日在告訴人公司談 話時,先於在場之人,以其不實報價之1220萬元扣除其交 付被告之217萬元而得之數字1003萬元,作為其實際含稅 報價總計數額,並非受在場之人指示而為之,且告訴代理 人王森榮律師當時並不在場等情,有上開108年1月4日錄 音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是被告所辯及辯護人之辯護 所稱,均不足採信。
㈤本件被告自證人姚慧敏處收受之217萬元,並非借款之事 實




⒈觀之前述㈢所示被告與證人姚慧敏間之LINE對話擷圖,於證 人姚慧敏於106年11月29日13時12分在銀行以LINE訊息告 知被告「提完過去」前,其等二人並未有任何關於被告與 證人姚慧敏間有何借貸關係之訊息內容,甚且證人姚慧敏 於106年8月9日傳送其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下稱姚慧敏合庫帳戶) 予被告,其等二人亦未提及係關乎借款之事,是被告辯稱 其收受之217萬元係借款或部分係證人姚慧敏返還工程用 之借款,均有疑慮。
⒉證人姚慧敏合庫帳戶於106年8月10日有以被告之名義自臺 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匯款轉入50萬元一情,有臺灣土地 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傳真余啟 全之存摺類取款憑條在卷可按(偵卷第23頁、原審卷三第 149頁),此筆款項之性質係證人姚慧敏就告訴人公司本 案裝潢工程之故而收受之款項,而非其向被告之私人借款 之情事,業據證人姚慧敏於原審證述:「(數位提示本院 卷卷一第195頁LINE對話紀錄,106年8月9日陳柏良在下午 2時47分傳『妳好,姚小姐等一下妳忙完資訊有用電需要跟 妳確認,謝謝妳』妳就傳『姚慧敏006合庫/西台中帳號0000 000000000』這是什麼意思?)這我忘記了,我忘記為什麼 要傳這個,應該是要付50萬還是怎麼樣吧,這我沒辦法確 定。(數位提示偵卷第23頁匯款單據,余啟全在106年8月 10日有匯款50萬元到妳的帳戶裡面,是否正確?)正確。 (余啟全是不是在106年8月10日匯工期表師傅頭款的50萬 元?)是。其實在開工時就應該要給頭期款了,可是他們 沒有給頭期款,所以我就跟余啟全說我們已經開工一個禮 拜了,頭期款還沒有下來,他就說不然就他先墊50萬。( 所以妳在8月9日貼的那個帳號貼文就是要讓余啟全匯款? )對。(數位提示本院卷卷一第195頁LINE對話紀錄、本 院卷卷二第63頁LINE對話內容,妳貼這個帳號的時間是在 106年8月9日下午3點25分,另外妳在同一天相隔1分鐘就 是在下午3點26分就把這個帳號一樣貼給被告,這部分是 否有另外再告訴被告妳的帳號?)對,就是有給他。(給 他的目的是不是就是要他來匯款這50萬元?)對。(最早 妳是貼在裝修群組裡面,在妳的認知是要求○○公司給付頭 期款的目的,所以妳才貼在裝修群組?)是。(是要求○○ 公司支付頭期款,所以妳才理所當然認為貼在裝修群組裡 面,因為是公事?)對。(為何後來又轉貼給被告余啟全 ?是因為余啟全跟妳要求還是因為財務的關係要對余啟全



所以另外再貼1份給余啟全看,來提醒他?)我的印象是 他們公司請款流程要一段時間,所以我就問他,他就說他 要先墊款匯給我。(106年8月10日如果是公司要付師傅頭 款50萬,為何證人去要求○○公司余啟全把錢匯到妳個人 的私人帳戶?)那不是我要求的,是余啟全跟我講說他先 墊,所以是用他私人名義匯給我,所以匯到私人的帳戶, 不用公司對公司。(妳在106年8月9日開始裝修工程開工 後有跟被告余啟全說已經開工了,要付頭期款,有講這件 事情?)有。我們工期表上就寫很清楚,一開始就要付3 成即331萬,但是他們都沒有付,所以我就跟財務長講這 件事情。(所以是以公司對公司地位來講,而不是基於私 人情誼以私下妳本人要付給工班師傅的錢來向余啟全借款 ?)我沒有要向他借款,這不是私人情誼借款。(所以妳 跟被告拿這50萬並不是私人情誼來借款,是公司對公司? )對。(是要求對方支付頭期款的意思?)對。」等語( 原審卷三第58、84至87、97至98頁)明確。證人姚慧敏所 述告訴人公司應先支付部分頭期款之情事,合於交易常態 ,則其證述並非其個人向被告個人之借款堪以採信。且據 被告於109年1月3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公司姚慧 敏跟○○公司李隆晉本來就有密切往來,姚慧敏跟我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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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