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614號
TPHV,112,抗,614,2023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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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14號
再抗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614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衍茂為再抗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 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雷仲達變更為林謙浩、再 變更為林衍茂,有再抗告人所提之民國112年7月3日第7屆第 3次常務董事會議紀錄及再抗告人官方網站之歷任董事長資 料查詢可憑,惟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 8條規定裁定命林衍茂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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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