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再審 被告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 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其上訴逾期,而 以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 為由,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1號裁定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此 項裁定係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送達再審原告,則再審原告於 112年6月16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並未逾 3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係請求伊給付「新北市板橋區浮洲 合宜住宅結構工程」之「鋼板補強工程A2區A、B、C、D、E 、F棟」、「A3區A、B、I棟」、「A6區A、B、C、D、E、G、 H棟」、上開工程之「追加雜項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 之保留款,其數額之計算,業經兩造於契約中明文約定以各 期估驗計價百分之10之金額予以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7 87萬3494元,再審被告自不得捨契約約定之計算方式,另以 其他方式重新計算保留款,法院本於論理法則,自應以各期 估驗計價百分之10之金額進行核算,原確定判決另行結算施 作之數量計算給付保留款,為2200萬6181元,顯然與兩造之 契約約定相悖,明顯違反「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私
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適用法令顯然有誤。另再審被告 應負責系爭工程施工所需用電,其應負擔之配電費用尚未自 契約單價中扣除,此部分與兩造間106年4月25日簽訂之合約 補充條款無關,況上開條款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原確定判決 認定上開條款已免除再審被告應負擔之配電費用,與客觀之 事證顯然不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適用法規顯然錯 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及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不 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前 訴訟程序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 ,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但不包含漏未斟 酌證據、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 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 年台再字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 第320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 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查,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再審之訴, 雖以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民事再審之訴狀所指 上開各節,乃指摘原確定判決認定工程保留款之數額及再審 原告抵銷抗辯之主動債權業據其免除等事實違反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俱屬原確定判決有無認定事實錯誤不當之問題, 核屬對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指摘,而非關於事 實審法院基於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不合於法 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有違,及有消極的 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之情形,自與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再審事由有間。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洵無可取。
五、綜上所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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