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續字,112年度,1號
TPHV,112,家續,1,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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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續字第1號
請 求 人 蕭亞譚
按當事人以其依家事事件法移付調解成立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
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前調解成立退還之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本件請求人與相對人蔡黎明間108年度家上字第82
號(下稱第82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日經本
院移付調解成立(案列:108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1號),請求人
於112年7月13日請求宣告該調解無效(即請求繼續審判),未繳
納裁判費即該事件調解成立時准予退還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萬0,600元(計算式:6萬0,900元×2/3,見第82號卷第86
頁)。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
請求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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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