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92號
再審原告 羅唯禮
吳國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戴宇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6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26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
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