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被 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顏振堃
黃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誠心藥局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下合稱上訴人),伊於民國109年間與上訴人簽訂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得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於代理經銷地區即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銷售伊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代理銷售期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按系爭合約第2條「經銷規範」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在網路銷售系爭產品,如有違反,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伊得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詎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且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上訴人違約在網路低價銷售系爭產品行為,產生排擠其他經銷商販售相同商品效應,上訴人違反系爭合約情節達重大程度,應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賠償伊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本息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逾上開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二、上訴人則以:伊未有網路上銷售系爭合約經銷商品行為,蝦 皮購物網站之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係訴 外人瑋泓工程行所申設,與伊無涉,伊係因以被上訴人之業 務所提供商品圖片協助刊登商品而誤涉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未涉網路上經銷系爭產品行為,自無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 項事實。又縱認伊涉有網路販售經銷商品違約之情,被上訴 人因伊銷售商品獲有利潤,未受有損害,反觀伊因薄利多銷 獲利不高,尚應負擔商品過期無法銷售、破損所造成鉅額損 失,系爭合約禁止網路銷售及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對伊顯失公 平且有重大不利益情事,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為無效。 另伊每月收入不高,家庭經濟狀況無力負擔鉅額違約金,被 上訴人請求違約金15萬元實屬過高云云,資為抗辯。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並就命上訴人 給付部分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 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92、93、184、185頁): ㈠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代理 被上訴人於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 花蓮)銷售被上訴人所生產製造如原判決附件商品價格表所 示之產品,代理銷售期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 止(見原審卷第19至25頁)。
㈡誠心藥局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 見原審卷第55頁)。
㈢蘇珍儀係誠心藥局之負責人,明知被上訴人商品之廣告圖照 及文案內容均係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 ,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擅自下載被上訴人所有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而重 製後,再分別以帳號「fi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1」 上傳張貼前揭攝影及美術著作至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被 上訴人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方式侵害被上訴人 之著作財產權,案經被上訴人提出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下稱第41號)刑 事判決蘇珍儀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見原審卷 第33至39頁)。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購物網 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附 表二所示商品,且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販賣,上訴人在網路 低價銷售行為,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伊得依第18 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等情,為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論究者則為:㈠上 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依第18條 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㈡被 上訴人若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為 多少?
㈠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依第18 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 ⑴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 判決參照),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而得以商號名稱對外 營業,惟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 屬出資經營者,即該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 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號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獨資商號並非法人組織,商號本身並
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是獨資商號所為之法 律行為,其效果應發生於出資人與其相對人間。查誠心藥局 為蘇珍儀獨資之商號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且有營 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可據(見原審卷第55頁),是被上訴 人主張與蘇珍儀存在系爭合約關係之情,自屬有據,合先敘 明。
⑵被上訴人主張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會 員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曾於109年5月5日刊 登銷售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合約經銷產品之情,有被上訴人所 提網站螢幕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27至32頁)。又蝦皮公司 之會員帳號「fionalin_1」為蘇珍儀之配偶張義君申設,會 員帳號「ryanlin_1」為蘇珍儀、張義君共同申設之情,則 有蝦皮公司109年6月3日函及所檢附用戶註冊帳號明細可據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49號違反著作權 法等案件卷第68、69頁)。且蘇珍儀於臺北地檢署110年度 偵字第18326號(下稱第18326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偵查 中陳述:蝦皮公司之會員帳號「fionalin_1」、「ryanlin_ 1」是伊與張義君申請的,主要是用來賣一些藥局沒賣完或 賣不好的產品,誠心藥局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上述帳號等語, 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可稽(見第18326號卷第66頁 )。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蘇珍儀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 ,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上傳張貼被上訴 人所有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至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被 上訴人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 產權事實,蘇珍儀於臺北地院第4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審 理時承認犯罪、不爭執起訴事實之情,則有第41號案件準備 程序筆錄(見第41號卷第46、49頁)、審判筆錄(見第41號 卷第80、102、107頁)可依,且蘇珍儀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經臺北地院以第41號刑事判決蘇珍儀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 得易科罰金確定,則如不爭執事項㈢所示。據此,被上訴人 主張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fio 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以 低於兩造約定售價在網路銷售行為事實,自可認定。上訴人 抗辯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 係訴外人瑋泓工程行所申設,與上訴人無涉云云,自未可採 。
⑶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上訴人)銷售乙方( 即被上訴人)產品,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理銷售地區 )轉貨或流貨(轉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路進行銷售,
違反者依本約第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 供貨」,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第二條二、 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 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 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之情,有系爭合約可據(見 原審卷第19至24頁)。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在蝦皮購物 網站,以帳號「fionalin_1」、「ryanlin_1」刊登販售如 附表二所示商品,以低於兩造約定售價在網路銷售行為事實 ,既已確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 約定,其得依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 金,自屬於法有據。
⑷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 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此觀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明。又所 謂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 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法院於具體個案 中,應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 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 以為判斷。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上訴人) 銷售乙方(即被上訴人)產品,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 理銷售地區)轉貨或流貨(轉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路 進行銷售,違反者依本約第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 權立即停止供貨」,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 第二條二、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 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 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內容,有系爭合 約可憑(見原審卷第19、22頁)。觀系爭合約旨在使上訴人 得藉由代理經銷方式銷售被上訴人之產品,拓展被上訴人產 品市場,上訴人則可於約定代理銷售區域內銷售被上訴人之 產品獲取利益,兩造互蒙其利,縱被上訴人以其事先擬定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就所有代理銷售業者為銷售區域、銷售方式 之控管,亦係經銷契約之性質所必然,此並應為上訴人於締 約時已可知,是兩造以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 越區轉貨或流貨或在網路進行銷售,違反者依系爭合約第18 條第2項規定應負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責任,並未因此加重上 訴人依契約性質或法律規定所應負之責任,亦未減輕被上訴 人之責任,而使上訴人受有重大不利益,難謂顯失公平。從 而,上訴人辯稱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不得在網路
進行銷售,違反者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規定應負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責任,有重大不利益情事且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云云,自無足採。
㈡被上訴人若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為多少?
⑴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除 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50 條定有明文。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即應視為因債務 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7 號判決參照)。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甲方違反本 合約第二條二、三、四、五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 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甲方須完 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核其約定 意旨,係約定上訴人違反約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支付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最高限額為30萬元,自可確認 。
⑵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且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 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 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 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 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 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參照)。又所謂相當之數額, 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以為酌定標準,即以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 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而債務人已 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即違 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 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 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 ,惟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額是否過高,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 為唯一審定標準,應參酌債務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斷之(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 決參照)。
⑶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30萬元,上訴人雖確有在網路上銷售如附表二所示產 品,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網路上銷售產品時間為109年5 月5日,按上訴人所提網站螢幕截圖內容(見原審卷第27至3 2頁),附表二所示產品已售出數量如「售出數量」欄所載 ,而被上訴人陳述附表二所示帳號「fionalin_1」銷售產品 編號1、2、5、4、5、6、7、8之誠心藥局109年4、5、6月間 進貨價格分別為562元、835元、893元、588元、490元、835 元、322元,有出貨明細表可據(見本院卷第153至169頁) ,如以上訴人於網路所標示單價645元、850元、1,130元、5 95元、550元、818元、325元,上訴人因售出數量所得獲利 應為4萬1,866元{計算式:【(645元-562元)×148】+【(8 50元-835元)×43】+【(1,130元-893元)×4】+【(595元- 588元)×21】+【(550元-490元)×496】+【(818元-835元 )×131】+【(325元-322元)×103】=4萬1,866元},被上訴 人陳述附表二所示帳號「ryanlin_1」銷售產品編號1之誠心 藥局進貨價格為490元,如以上訴人於網路所標示單價530元 計算,上訴人因售出數量所得獲利應為1萬4,880元{計算式 :(530元-490元)×372)=1萬4,880元},合計獲利為5萬6, 746元(計算式:4萬1,866元+1萬4,880元=5萬6,746元)。 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網路以附表二「上訴人標示單價」 欄所示價格銷售產品,該價格與「兩造約定單價」欄所示單 價之價差,按「售出數量」欄計算,上訴人在網路上所售出 系爭產品數量所致違反約定金額達79萬9,415元{計算式:【 (1,280元-645元)×148】+【(1,880元-850元)×43】+【 (2,080元-1,130元)×4】+【(1,180元-595元)×21】+【 (1,080元-550元)×496】+【(1,880元-835元)×131】+【 (720元-325元)×103】+【(1,080元-530元)×372】=79萬 9,415元}。本院審酌上情及系爭合約約定代理經銷產品30種 ,上訴人於網路銷售產品種類為10種等上訴人違約之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 約定所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15萬元,應能彌補上訴 人違約所致被上訴人損害及達成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第18 條第2項約定目的在促使上訴人遵約履行意旨,核屬妥適, 上訴人請求再予酌減,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上訴 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為15萬元,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並應給 付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5日(見原審卷 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自屬依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2項約定,請求上 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及聲請酌定擔 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一:大漢酵素藥局通路合約經銷商之商品價格表 (元/新臺幣)
產品條碼 品名 規格 單位 建議售價 經銷價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60ml 瓶 160 72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10ml× 10入 盒 390 173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1,280 562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140 63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2,480 1,080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植物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60 115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80 1,008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20 96 0000000000000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080 893 0000000000000 青汁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00 970 0000000000000 刺五加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180 96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60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30ml 瓶 120 53 0000000000000 孕養手提式禮盒 30ml× 14入 盒 1,680 744 0000000000000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瓶 720 322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 7包 盒 360 158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 21包 盒 1,080 461 0000000000000 果真有酵LALA蔬孅粉 8g/ 16入 盒 950 410 0000000000000 果萃蔬果醱酵粉 3g/ 30包 盒 1,380 750 0000000000000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2g/ 30包 盒 $1,180 588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森梅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鮮檸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有機鳳梨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90T 90碇 瓶 1,080 490 15送1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200T 200碇 盒 2,500 1,175 15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 ×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 ×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 ×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 ×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附表二(元/新臺幣)
帳號fiona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上訴人標示單價 兩造約定單價 售出數量 1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645元 1,280元 148 2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850元 1,880元 43 3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720ml 1,250元 2,280元 0 4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1,130元 2,080元 4 5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30包/盒 595元 1,180元 21 6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50元 1,080元 496 7 孕養孕補液 600ml 818元 1,880元 131 8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325元 720元 103 帳號ryan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上訴人標示單價 兩造約定單價 售出數量 1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30元 1,080元 372 2 有機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共計1,080元) 14 3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共計1,080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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