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588號
TPHV,112,上,588,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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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美樂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雅慧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88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 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 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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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樂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