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582號
TPHV,112,上,582,2023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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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2號
抗 告 人 陳盛財
陳姵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
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8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院民國112年6月19日112年度上字第582號裁定,係於同年6 月27日送達抗告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吳金棟律師(有特別代理 權,住桃園縣),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抗 告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日,至同年7月10日 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8月9日始提起本件抗告(見民事聲 明抗告狀上之收文戳章),已逾10日抗告不變期間,揆諸首開 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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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