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44號上 訴 人 胡美鳳 楊朝翔 朱家民 陳柱愷 簡玉齡 邱查某 林石順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被上訴人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黃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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