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544號
TPHV,112,上,544,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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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胡美鳳
楊朝翔
朱家民
陳柱愷
簡玉齡
邱查某
林石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上訴人 邱建智
訴訟代理人 黃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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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