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易字第5號
原 告 石震宇
被 告 曹晏甄
陳丹渝
陳楨易
陳楨岳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 告 林致宇
田彥紳
侯建峰
陳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
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