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三字,111年度,103號
TPHV,111,重上更三,103,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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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廖清佩(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上 訴 人 廖清梅(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廖清華(即廖嘉明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廖嘉裕
訴訟代理人 廖振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林茂英為上訴人廖嘉明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 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 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2年3月29日死亡,繼 承人為配偶廖林茂英、長女廖清梅、次男廖克仁、次女廖清佩 、四女廖清華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39至253頁)。惟廖林茂英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 承人則業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37、275頁),爰依職權命 廖林茂英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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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