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912號
TPHV,111,重上,912,2023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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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林京虢
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上訴 人 陸慶豪
許莉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6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㈠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第六項中關於「請求:㈠富邦商銀給付上訴人3億9,700萬3,9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㈠富邦商銀給付上訴人3億0,976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 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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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