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265號
TPHV,111,抗,1265,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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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65號
抗 告 人 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Dream Train Internet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水 高
代 理 人 張勝傑律師
許瀞方律師
江承頤律師
相 對 人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代 理 人 湯東穎律師
孟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ソ・イソターネット」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ドリーム・トレイン・インターネッ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之記載,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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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