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上 訴 人 莊春桃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被 上訴人 許秋萍 陳青 吳鐵宏 林振㨗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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