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329號
TPHV,111,上易,329,202308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趙天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
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1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勁強營造有限公司給付阡佐有限公司新臺幣玖 拾捌萬參仟捌佰玖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阡佐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其餘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阡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餘 由勁強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阡佐有限公司(下稱阡佐公司)主張:訴 外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宗道公司)前向被上訴人即上 訴人勁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勁強公司)承攬基隆港西16號 碼頭後線多功能倉庫興建之機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 民國108年7月至8月間陸續向伊訂購工程材料,其中108年7 月間之材料貨款為新臺幣(下同)24萬2,135元(含稅),1 08年8月間貨款金額為74萬1,755元(含稅),合計98萬3,89 0元(下稱系爭7、8月貨款)。伊向宗道公司請款未獲付款 ,嗣勁強公司與宗道公司約定由勁強公司承擔宗道公司之系 爭7、8月貨款債務,業經伊承認,已生債務承擔效力,伊依 民法第301條規定向勁強公司請求給付系爭7、8月貨款。另 勁強公司於108年8月27日起向伊訂購材料,材料貨款金額共



計49萬317元(含稅,下稱系爭9、10月貨款),伊屢次向勁 強公司催討仍未獲付款,爰依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勁強公司 應給付系爭9、10月貨款。其起訴聲明:㈠勁強公司應給付伊 147萬4,2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 勁強公司應給付阡佐公司112萬4,659元及自109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另應駁回阡佐公司其餘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阡佐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阡佐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勁強公司應再給付阡佐公司34萬9,54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對勁強 公司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勁強公司則以:伊將系爭工程以連工帶料方式分包予宗道公 司,嗣因宗道公司無力施作,已於108年9月20日撤場,伊與 宗道公司於108年11月1日簽署終止協議書,約定以108年9月 30日為終止協算日,並於同年11月26日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 以74萬3,999元為結算,伊與宗道公司間之工程款已給付完 畢。否認有債務承擔系爭7、8月貨款。又伊自108年9月24日 起接續宗道公司向阡佐公司訂購材料,貨款合計僅13萬4,06 6元(未稅),此部分貨款阡佐公司並未開立發票請款,另 其餘貨款均係宗道公司撤場前所訂購,與伊無關等語置辯。 其對阡佐公司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其敗訴部分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勁強公司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阡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查兩造對於宗道公司前向勁強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宗道公司 於108年7月至8月間陸續向阡佐公司訂購工程材料,其中108 年7、8月貨款為98萬3,890元等情,並不爭執,復有阡佐公 司所提出108年7、8月間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為證( 原審卷一15至67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阡佐公司依民法第301條債務承擔之規定向勁強公司請求給 付系爭7、8月貨款;另依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給付系爭9、1 0月貨款等語,均為勁強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 件爭點為:㈠勁強公司有無承擔宗道公司之系爭7、8月貨款 債務?阡佐公司請求勁強公司給付系爭7、8月貨款,有無理 由?㈡阡佐公司依買賣契約之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勁強公 司給付系爭9、10月貨款,有無理由?茲分敘如下: ㈠關於系爭7、8月貨款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即民事訴訟如係由上 訴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若上訴人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上訴人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本件阡佐公司主張勁強公司對宗道公司之系爭 7、8月貨款債務已為債務承擔,自負有給付義務等語,既為 勁強公司所否認,則依上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有阡佐公 司就勁強公司有債務承擔之事實,舉證以明之,倘阡佐公司 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其提起此部分訴訟,即無理由。 ⒉阡佐公司主張勁強公司已與宗道公司達成協議,約定宗道公 司之系爭7、8月貨款債務由勁強公司承擔云云,雖據提出其 開立買受人為勁強公司之108年7、8月統一發票2張為證(原 審卷一13頁,下稱系爭7、8月發票),然為勁強公司否認, 並抗辯:上開發票係公司職員誤收及誤向稅捐機關為營業稅 額申報,嗣經伊公司內部發現錯誤後,立即向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申請退回上開發票,並於108年11月25日以文山武功郵 局第169號存證信函將上開發票退回予阡佐公司等語在卷, 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存證信函為證(本院卷153至164頁),另參酌證人李淑珍( 即勁強公司之工程會計)證稱:阡佐公司是水電材料商,當 時因宗道公司承包我們基隆工地的水電工作,宗道公司有些 材料要送審,供料廠商均係宗道公司自己找,自己採購,勁 強公司並無介入需找哪家廠商。阡佐公司有一次開立發票給 勁強公司,後來我對帳發現帳目不對,系爭7、8月貨款之發 票不是勁強公司直接叫的材料,伊立即將發票抽回來,將發 票寄還等語(原審卷二85至90頁),另勁強公司之總經理張 智岳證述:宗道公司一進場即用不合格材料施作,被基隆港 公司查到,勁強公司本身係金質廠商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 ,不可能承擔宗道公司之系爭7、8月貨款債務。宗道公司退 場後,勁強公司又花費兩百餘萬元拆除重作。勁強公司之內 部人員雖簽收統一發票,但最後要不要付款係由我決定等語 在卷(本院卷136至137頁),是勁強公司已將誤收之系爭7 、8月發票退回予阡佐公司,自難以勁強公司曾簽收上開發 票,即認定勁強公司有承擔宗道公司之系爭7、8月貨款債務 之意思,是阡佐公司此之主張,尚非可取。
 ⒊另勁強公司以108年11月5日勁港西16字第108110501號函退還 阡佐公司之「基隆港西16號碼頭後線多功能倉庫興建工程」 材料請款,該函文明示:「有關宗道向貴公司購買之相關材 料款項由貴公司與宗道公司自行結算,本公司已因終止契約



不再代為處理,原貴公司請款之108年7、8月發票本公司開 立折讓單2張、108年9月退回TL00000000發票1張(466,969元 【未稅】),前揭退還發票中宗道佔332,903元,本公司佔1 34,066元,請重開134,066元(未稅)予本公司請款,敬請 查照。」,有上開函文及折讓單可參(原審卷一145至149頁 ),勁強公司僅表示終止契約後「不再代為處理」宗道公司 對阡佐公司之貨款事務,而所謂「代為處理」一詞,於一般 工程業界係指發包廠商將其下包廠商應給付予下下包廠商之 貨款,由發包廠商逕自應給付下包廠商工程款中扣除後, 直接支付予下下包廠商,以縮短給付程序,使下下包廠商可 快速取得契約對價,尚難認發包廠商有對下包廠商之貨款債 務為「債務承擔」之意思。是由上開函文尚難認勁強公司已 同意承擔宗道公司之系爭7、8月貨款債務甚明。 ⒋證人高聚遠即宗道公司負責人雖證稱:伊於108年8月間至勁 強公司與張總(即證人張智岳)協商,張總說他先幫伊處理 付掉阡佐公司之材料貨款,伊也同意由勁強公司給付阡佐公 司材料貨款,再自勁強公司要給付伊之工程款中扣除,反正 伊領到工程款也是要付給阡佐公司,當時勁強公司口頭同意 願意幫伊支付材料貨款,後來伊問阡佐公司始知勁強公司通 知阡佐公司改換發票,阡佐公司重新開發票對勁強公司請款 等語(原審卷一240至241頁、244頁),惟證人張智岳否認 有債務承擔,業如前述,另當時在場之證人劉英其證述:宗 道公司(高聚遠)是經伊介紹始承包本件工程,高聚遠去勁 強公司時都會通知伊在場,伊記得聽到高聚遠他們討論工程 上事情,並無討論債務承擔等語(本院卷136頁);證人黃 鈺婷(即任職勁強公司擔任品管工程師及計價工作)證稱: 因宗道公司於108年7月施作工程時使用不合格材料被基隆港 務局查到,要求我們拆除重做,我們不可能付錢給宗道公司 ,亦不可能承擔宗道公司對阡佐公司之貨款債務等語在卷( 本院卷133頁),爰審酌證人劉英其及黃鈺婷與宗道公司並 無恩怨關係,自無故意對宗道公司為不利陳述之必要,其二 人所為證言,應可採信。況宗道公司施作之工程確實存有瑕 疵,此有勁強公司所提出之系爭工程缺失改善照片、光碟及 統計表可參(本院卷165至169頁、219至221頁),於上開瑕 疵未修繕前,衡情勁強公司亦無可能同意承擔系爭7、8月貨 款債務。
 ⒌再則,宗道公司於108年9月20日向勁強公司表明無法繼續承 作系爭工程,勁強公司與宗道公司於108年11月1日約定以10 8年9月30日為結算基準日終止系爭契約,且於108年11月26 日以74萬3,999元結算完畢等情,亦系爭工程契約、請求協



助同意書、合約終止協議書、結算協議書、勁強公司108年1 1月26日函、工程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原審 卷一205至213頁、221頁、275至303頁)為證,宗道公司就 上開終止契約及工程款結算事宜係委託證人劉英其處理,而 證人劉英其證稱:結算時是請監造單位拿出數據核算,以宗 道公司已做好之工程當作請款依據,伊係拿監造單位核算之 數據去協調結算款。監造單位核算之數據並未特別將系爭7 、8月貨款剔除,因係就宗道公司與勁強公司間之工程契約 為結算,阡佐公司與勁強公司間無合約關係,故監造單位不 會特別把系爭7、8月貨款標出等語在卷(本院卷449至450頁 ),是監造單位之查核數據並未將系爭7、8月貨款特別標示 ,倘勁強公司已為債務承擔,宗道公司理應將之剔除,自無 可能再納入自己已完成之工程項目而為結算。是證人高聚遠 前揭證言證稱勁強公司已債務承擔云云,核與事實不合,其 上開證言,殊非可取,應以證人劉英其之證言,較為可信。 ⒍從而,阡佐公司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並無法證明勁強公司有承 擔系爭7、8月貨款債務之意思,其依民法第301條債務承擔 之規定請求勁強公司給付系爭7、8月貨款,為無理由。 ㈡關於系爭9、10月貨款部分:  
 ⒈阡佐公司主張勁強公司分別於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5日 、108年9月27日、108年10月1日訂購材料,貨款共計13萬4, 066元(未稅),勁強公司迄未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應收 帳款明細表、出貨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一75頁、 101頁至139頁),且為勁強公司所不爭執(原審卷二6頁、 本院卷316頁) ,加計5%之營業稅6,703元(計算式:134,06 6×5%=6,703,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4萬769元(計算 式:134,066元+6,703元=140,769元),是阡佐公司依貨款 給付請求權請求勁強公司給付14萬769元,即屬有據。至於 勁強公司雖抗辯需阡佐公司提出統一發票後始願意付款云云 ,然提出阡佐公司提出統一發票與勁強公司給付貨款,並非 立於對待給付關係,勁強公司此部分之抗辯,於法無據,併 予敘明。
 ⒉阡佐公司另主張系爭9、10月貨款中之34萬9,548元(即108年 8月27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9日、108年9月2日、10 8年9月3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12日訂 單)亦係由勁強公司向其訂購,亦應給付貨款云云,雖提出 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施工材料設備抽查檢驗申請單等 件為證(原審卷一71至99頁)。惟查,宗道公司係於108年9 月20日向勁強公司表明無法繼續施作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 請求尋找其他廠商承接等情,此有宗道公司請求協助同意書



可參(原審卷一209頁),衡情在宗道公司表明無法繼續施 作前,勁強公司應無越俎代庖、自行向阡佐公司訂購材料之 必要。況依阡佐公司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一107至1 39頁),僅有108年9月23日至108年10月1日之訂購對話,且 勁強公司係於108年9月23日加入阡佐公司LINE(原審卷一10 7頁),而阡佐公司於108年9月25日並有向勁強公司表示: 請問這貨是高先生叫的嗎,因為有問題我要問等語(原審卷 一119頁),亦可知阡佐公司尚不確認是否係宗道公司負責 人高聚遠所訂購之貨物或係勁強公司訂購之貨物,足見阡佐 公司主張108年9月24日前之訂單亦係由勁強公司訂購之貨物 一節,應非可採。
 ⒊綜上,阡佐公司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勁強公司給付系爭9、 10月貨款之14萬769元,應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無 理由。
五、綜上所述,阡佐公司依買賣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勁 強公司給付14萬769元,及自109年2月15日(即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送達回證見原審卷一18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98 萬3,890元本息)判命勁強公司給付,尚有未合,勁強公司 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即14萬769元本息)原審判命勁 強公司如數給付及駁回阡佐公司其餘之34萬9,548元本息請 求,核無不合,兩造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勁強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阡 佐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1/1頁


參考資料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