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蕭家權 廖卿伶 李賢清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慧上 訴 人 邱健樑 曾進明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兼 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盈嫻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上 訴 人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上 訴 人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被 上訴人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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