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秦維莉
姚月嬌
宋海蒂
王為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為元
被 上訴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竹市○○段○○○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E5(面積一點七一平方公尺)、同段六一六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E4(面積五九點九五平方公尺)……」,應更正為「……新竹市○○段○○○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E4(面積五九點九五平方公尺)、同段六一六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E5(面積一點七一平方公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