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64巷28 王音之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11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林奕如 張力方 莊淑芬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被 告 吳靜宜 陳姵伃 施娟娟 陳佳寧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楊文海 曾淑萍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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