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訴字,110年度,61號
TPHV,110,金訴,61,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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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64巷28


王音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11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奕如

張力方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吳靜宜
陳姵伃
施娟娟
陳佳寧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曾淑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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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