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61號
TPHV,110,重上,761,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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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黃怡仁
陳依雯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兩造
均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反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點伍元, 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 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肆佰捌拾 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萬元為上訴 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上 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



46條第1項適用於第二審程序。經查:
  ⑴被上訴人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TUC)於民國11 1年2月10日答辯狀追加聲明:「上訴人創國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 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28-130頁), 上訴人則反對其追加(見同卷第155頁),茲追加與起訴 之基礎事實均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TCT Circuit Supply I NC(下稱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所簽立「Distribution Agreement」(下稱系爭契約),依上開規定,應准許被 上訴人追加。
  ⑵上訴人於原審主張TCS公司為被上訴人代墊空運關稅美金73 萬2956.94元(下稱代墊空運關稅債權),其受讓上開不 當得利債權並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73萬2956.94元 本息(第一順位)。嗣於本院追加TCS公司重複給付空運 關稅債權(第二順位)、代墊空運運費債權(第三順位,   含被上訴人節省原約定負擔之海運運費),其受讓前開第 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而為同一反訴聲明請求(見本院 卷㈠第503-504頁筆錄、卷㈢第109頁);核屬訴之追加。被 上訴人固然反對前開追加(見本院卷㈠第502頁筆錄)   。茲追加與反訴起訴之基礎事實均為系爭契約,依上開規 定,亦應准許。
 ㈡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為補充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 447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本院主張自TCS公 司受讓前述第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而為同時履行與抵 銷抗辯;被上訴人則反對其提出新攻防方法(見本院卷㈡第6 8-69頁、卷㈢第82頁)。由於上訴人已釋明係補充原審攻擊 方法,如不許其提出將顯失公平;依前開規定,應准許其提 出新攻擊方法,併予說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
 ㈠本訴部分:伊與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簽立系爭契約,由伊 出售「銅箔基板(CCL)」、「黏合片(PP,或稱膠片)」 (下合稱系爭貨物)予TCS公司,TCS公司應按照伊報價資料 給付貨款,上訴人則依第25條約定與TCS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依系爭契約第5、8條約定,伊負擔海運運費,關稅則由 TCS公司負擔。伊陸續交付多批貨物,計至109年2月4日,TC S公司尚積欠如附件所示貨款美金47萬4752.47元;扣抵上訴 人對伊債權新臺幣3萬4924元即美金1152.03元,伊債權尚餘



美金47萬3600.44元(計算式:474,752.47-1,152.03=473,60 0.44);然而,TCS公司於109年1月30日委託上訴人發函予 伊,表示為伊代墊空運關稅及材料報廢費用並為抵銷,拒絕 如數清償前開貨款。其次,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TCS公司 應補償伊一審律師費新臺幣16萬元,並於本院追加主張二審 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爰依系爭合約第9、25條、民法第2 73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㈠上訴人應給付伊美金47萬3600.4 4元、新臺幣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追加聲明:上訴人應另 給付伊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駁回被上訴 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業已確定  。追加情形如第一段第㈠小段第⑴點)
 ㈡反訴部分:上訴人自TCS公司所受讓代墊空運關稅債權、重複 給付空運關稅債權與代墊空運運費債權,均不存在,無從請 求伊返還不當得利。系爭契約係採用海運方式運送系爭貨物 ,並約定伊負擔海運運費、TCS公司負擔關稅;嗣TCS公司要 求大部分改為空運,故空運運費應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 稅仍應適用系爭契約而由TCS公司負擔。伊與TCS公司並未協 議改由伊負擔空運關稅,TCS公司自無代墊關稅債權可言。 伊所收取價金並未包含關稅在內,TCS公司顯無重複給付空 運關稅債權。空運運費應由TCS公司負擔,TCS公司無從主張 代墊空運運費債權。何況,TCS公司讓與債權應受系爭契約 第18條所拘束,且空運運費債權已於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 辯。
三、上訴人則以:
 ㈠本訴方面:系爭契約約定海運運費由被上訴人負擔、關稅則 由TCS公司負擔。嗣被上訴人基於系爭貨物特性與時間等因 素,自106年起,要求將大部分貨物改為空運;雙方遂協議 空運運費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稅改由被上訴人負擔。TCS 公司陸續代墊空運關稅達美金73萬2956.94元,嗣在109年7 月29日將代墊空運關稅債權讓與伊,次日(30日)通知被上 訴人。其次,若是第一順位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由於被上 訴人向TCS公司報價時,價金已包含空運關稅,但是被上訴 人竟未支付空運關稅,致TCS公司另行繳納空運關稅美金73 萬2956.94元,被上訴人因TCS公司重複給付而受有不當得利  ;TCS公司前述讓與範圍包含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再其 次,若是第一、二順位不當得利債權均不存在,則應比照系 爭契約關於運費分擔標準,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茲TC



S公司代墊空運運費美金180萬5044元(同時發生被上訴人節 省海運運費效果),且在111年4月29日將代墊空運運費債權 讓與伊,伊在111年5月5日以補充理由㈡狀通知被上訴人。伊 就前述第一、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反訴請求美金73萬29 56.94元本息(詳後述),並為同時履行抗辯(或類推適用 )及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㈡反訴方面:TCS公司將前述代墊空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 4元讓與伊,並通知被上訴人。並於本院追加TCS公司讓與第 二順位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第三順位代墊空運運費債權 ,且完成債權讓與之通知程序,被上訴人應返還前開不當得 利。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美金73 萬2956.94元,及自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等語。(追加情形如第一段第㈠小段第⑵點)四、原審就被上訴人前開本訴請求及上訴人反訴請求,判決:㈠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47萬3600.44元、新臺幣16萬元  ,及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㈡上訴人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業 已確定)
上訴人上訴與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⑵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部分,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⑴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㈢上開廢棄⑵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73萬 2956.94元,及自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㈢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㈤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㈥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與追加聲明:㈠上訴人上訴及反訴追加部分均 駁回。㈡反訴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㈢追加聲明:上訴人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萬元 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168、177頁、卷㈢第114頁 )
㈠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上 訴人給付系爭貨物〔銅箔基板(CCL)、黏合片(PP,或稱膠 片)〕予TCS公司,TCS公司則依被上訴人報價及價目表給付 貨款等款項予被上訴人,重要條款如下(見原審卷㈠第27-37



頁契約書、第39-46頁中譯本):
  第9條:「…TCS須補償台燿任何遲延支付貨款所發生的費用   ,含律師費用。…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   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
  第18條:「權利轉讓:TCS未取得台燿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   轉讓或轉派本合約規定之任何其權利或義務…」。  第20條:「準據法與管轄:本合約受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管轄   ,並據此解釋。由此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向台灣新竹地方 法院提起訴訟」。
  第24條:「完整協議。本合約構成雙方就其標的物達成的全   部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對該標的物的書面、口 頭、理解、協議、談判、陳述和保證以及通訊。…。非經T UC(指被上訴人)授權代表書面明確約定,對本合約任何 條款的修改或放棄均無效」。
  第25條:「除非產品品質與交貨問題可歸責於台燿,如TCS   未依經銷合約第9條約定給付,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須 負連帶責任」。上訴人並於該條文底下簽名,承諾其與TC S公司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給付,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責 任。
㈡截至109年2月4日止,TCS公司尚積欠被上訴人如附件所示貨 款美金47萬4752.47元。被上訴人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訴訟, 已支付第一審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被上訴人另積欠上訴 人貨款債務新臺幣3萬4924元即美金1152.03元,經上訴人抵 銷(見原審卷㈠第57-58、102、361-371頁、本院卷㈠第508頁 )。
  原判決於前述抵銷額度內駁回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未就 敗訴部分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故被上訴人貨款債權尚 有美金47萬3600.44元(計算式:474,752.47-1,152.03=473 ,600.44)。
㈢以海運方式運送時,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其海運關稅係 由TCS公司負擔,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被上訴人與TCS 公司間之貿易條件為FOB,另被上訴人須負擔海運之運費。 另系爭交易自106年間起,已有多次採用空運運送之情形, 於採用空運時,被上訴人須先行將部分貨品進行裁切及包裝 後,再依TCS公司之指示,直接以空運方式運送到TCS公司位 於北美之客戶如TTM公司等公司處,而空運運費係約定由TCS 公司負擔,另TCS公司迄今就系爭交易,已支付空運關稅美 金73萬2956.94元。〔上訴人主張「…而空運運費係約定由TCS 公司負擔…」應修正為「…而『系爭交易變更為空運後』  ,空運運費與『裁切費』係約定由TCS公司負擔…」(見本院卷



㈠第177-179頁),被上訴人反對增列文字(見本院卷㈠第223 頁)〕。
㈣被上訴人與TCS公司之人員,針對系爭契約之交易,自106年 至108年間止,先後進行包含附表在內之郵件往來(編號4與 編號20為同一封之郵件),就上開郵件之中譯文,除其中之 第5封郵件中,關於英文「AIR cost」,被上訴人翻譯成「 空運成本」,上訴人翻成「空運關稅」有不同外,其餘郵件 兩造之中譯文之內容大致相同(見本院卷㈢第114頁)。 ㈤TCS公司主張對被上訴人享有代墊空運關稅債權,TCS公司並 已於109年7月29日,與上訴人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代墊空 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4元讓與予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 09年7月30日,向被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見原審卷㈠第 187-264頁債權讓與契約、第265-342頁通知函)。 ㈥關於對方所提出證物,兩造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本院卷㈢ 第114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上訴人是否要求將系爭貨物改為空運?㈡空運 關稅與空運運費應由何人負擔?㈢被上訴人得否請求貨款美 金47萬3600.44元與律師費用?㈣上訴人得否反訴請求不當得 利美金73萬2956.94元?
七、關於上訴人是否要求將系爭貨物改為空運方面: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約定以海運運送系爭貨物,但是上訴 人自106年3月1日起陸續提出210件訂單,且要求大部分改為 空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1-77頁)。上訴人辯稱係被上訴人 要求改以空運方式云云(見同卷第23-27頁)。經查: ㈠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當貨品在台燿之裝船碼頭交給船公司 時,貨品之遺失風險即移轉給TCS,即使台燿已於單獨文件 內容同意支付運費、運輸或保險費亦然。交付條件為船上交 貨條件Plymouth或San Jose(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見原審卷㈠第27、39頁)。參酌系爭契約附錄2約定TCS 公司之最低訂購量,並記載之載運系爭貨物之貨櫃及棧板之 大小及尺寸,暨所載運系爭貨物之規格及數量(見同卷第37 、46頁);可知系爭契約約定系爭貨物採用海運運送,並由 被上訴人負擔海運運費,兩造亦不爭執此情(見本院卷㈠第2 21-222頁筆錄、不爭執事項㈢),合先說明。 ㈡TCS公司經理Kurt於106年7月12日上午7時28分寄給被上訴人 外銷業務經理陳玉雯Karen)之電子郵件:「…The order is for all of their October panels and they need it all on July 25th (not throughout the month of August as we had planned). So, as we knew might happen, we need to bring in material by air for the entire ord



er….(…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10月面板的訂單,而且他們在7 月25日即需要全部訂單量(而不是如我們計劃的,需求在8 月份)。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 有物料…)」(見附表編號3,Kurt係TCS公司原物料管理經 理,見本院卷㈠第507頁)。對照TCS公司Kurt前於106年2月1 日下午10時23分以電子郵件向陳玉雯Karen)表示:「…  ;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見附表編號1)  ,以及陳玉雯Karen)於106年5月25日下午11時26分以電 子郵件向Kurt表示:「Since 01/Mar 0000 till now, we r eceive 210 direct PO# from TCS (ship to PCB not TCS Plymouth).That makes no sense for TUC.The handling 1 8% is included cutting / packaging but now all charg e TUC.Our finance team has BIG concern on that.Pleas e correct it right away.〔從2017年3月1日到現在,我們 收到了210張TCS的訂單(直接出貨到PCB廠而不是TCS在Plym outh的倉庫)。這對TUC(指被上訴人)來說是不合理的。1 8%的處理費包含了裁切和包裝,但現在都由TUC支出。我們 的財務單位對此有很大的疑慮。請立刻改善)」(見附表編 號18);可知TCS公司自106年3月1日改為空運為主要運送方 式以後,被上訴人認為空運將增加裁切費用等支出,要求TC S公司負擔,TCS公司則爭執空運關稅應由何人負擔(詳後述 ),但是仍於106年7月12日日電子郵件確認系爭貨物改為空 運。
 ㈢陳玉雯於原審110年3月2日庭期結證稱:「整件事情的緣由是 因為TCS公司不願意在北美備料供TTM公司(即TCS公司客戶 )使用,以致於對北美客戶的服務不到位,才會有後面空運 問題的產生,因為以我們跟TCS公司的經銷合約,都是以海 運為主,由TCS公司向我們下單,我們出貨到他們北美的倉 庫,他們去備置,等TTM要的時候,他們再從倉庫出貨給TTM 公司,後來因為TCS公司不願意在北美的倉庫備料,我認為 他們是因為我們用海運出貨,因為一次貨櫃的貨物比較多, TCS公司收到貨之後,可能不見得一次會出貨那麼多,但是 他們卻要把一次貨櫃的價金付給我們,他們認為對他們不利 ,所以就改為如果TTM有需求,他們就直接把單轉給我們, 由我們用空運的方式直接出貨給TTM,但是因為這個與兩造 談的合約精神有違背。當初因為約定用海運,TCS公司必須 要在北美倉庫放置貨品以備TTM公司不時之需,所以當時為 了他們的備置貨品出貨的倉管,以及出貨等人力成本,所以 有約定18%的價金的扣抵,等於這18%也作為TCS公司的倉儲 管理的報酬,後來因為TCS公司在北美不備貨,改要求要空



運,但是還要要求要有18%的扣抵,所以他們減少倉儲管理 費用,等於淨賺18%的報酬,所以空運的運費就改由TCS公司 負擔,甚至空運的關稅也是這樣,是因為TCS公司不備貨所 造成的。後來空運的模式與原來合約約定的海運模式已經不 同」(見原審卷㈡第132-133頁筆錄)。益證TCS公司要求系 爭貨物由海運改為空運,直接送至TCS公司客戶TTM公司,被 上訴人認為空運可節省TCS公司倉儲等成本,且裁切費與包 裝費均應由TCS公司負擔,遂於前述106年5月25日電子郵件 向TCS公司反應,TCS公司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僅表示改以 空運方式運送系爭貨物,並未回應相關費用之分擔問題。( 裁切費並非本件爭點,見本院卷㈠第507頁) ㈣上訴人固然主張係被上訴人要求改為空運,並舉附表編號10  至14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㈢第24-27頁)。惟查:  ⑴上訴人所舉5封電子郵件內容為:①被上訴人經理陳玉雯(K aren)106年3月3日上午8時57分寄送TCS公司員工Teresa 電子郵件:「….Recently, material status is tight,… . So far we don’t have many at stock to cover all but needs to prepare month by month. In that case, we need to discuss AIR shipment instead of SEA. T hat will be more efficient.(…近日材料狀況緊縮…到 目前為止,我們沒有足夠的庫存來滿足所有需求,需要逐 月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這 樣會更有效率)」(見附表編號10)。②以及被上訴人員 工Sunny107年8月2日上午5時21分寄給TCS公司Teresa之電 子郵件:「As for the PO#110853, we will ship the T U-862 and TU-872 items on Agu.16, and T3 in mid of Oct respectively. Besides, T3 PP need to change s hip via air, as forwarder (ocean) unacceptable to put any thermograph with battery in the container. (至於訂單#110853,我們將於8月16日運送TU-862和TU-8 72而於10月中旬運送T3。此外,T3 PP還需要透過空運運 送,因為海洋貨運代理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溫度計放入 貨櫃裝箱)」(見附表編號11)。③以及陳玉雯Karen) 106年2月26日上午4時51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 件:「…We would like to make sure if air ship 1st or 2nd lot can meet their request or not?! Current ly copper status is tight and we want to make sure all those demand is firm(from TTM)….(我們想確 定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當前銅的供 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確保所有這些需求都穩定(來自



TTM公司)」(見附表編號12)。④以及陳玉雯Karen)1 06年3月28日上午1時36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 件:「Copper status still tight, we probably don’t have so many to “ship via SEA=4weks lead time tra nsit=8000 sheets” Please allow me to check interna lly about the new update raw material status. I sh ould can have clear picture soon.(銅的狀態仍然短 缺,我們可能無法有四週的海運交貨時間。請允許我在內 部檢查後再更新原材料狀態,很快就能有清楚的藍圖)」 (見附表編號13)。⑤以及被上訴人公司員工Monika107年 7月10日上午5時07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件: 「As about PO#110479, please send revised PO# for us with shipment method from SEA to AIR, thank you .(關於訂單編號110479,請將海運改為空運,謝謝)」 (見附表編號14)。茲分述如後。
  ⑵嗣陳玉雯於原法院110年3月2日庭期亦結證稱:「就編號10 的郵件,因為TCS公司不僅沒有在北美備料,也沒有給我 他們的預估需求日,以致於他突然跟我要料時,我們公司 手上沒有東西的情況下,只好再做安排。這封電子郵件是 3月3日時,TCS公司把TTM的E-MAIL需求針對CCL基板即銅 箔基板傳給我們,但是這封信TCS公司也從來沒有下過單   ,一直等到6月份才下單,TCS公司傳TTM需求的電子郵件 給我們,這封電子郵件好像沒有提出,當時是因為這種情 況下,我們公司手上的東西不夠,才會提出是不是要用空 運的方式,後來我們有準備好貨物,但是TCS公司一直沒 有下單,到6月份才下單,就6月份TCS公司的下單,一部 分用空運給TTM,一部分用海運到TCS公司的北美倉庫。編 號12、13的電子郵件(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2、13)講的銅 的空運等等,與編號10上開所講的TCS公司3月3日傳給我 們有關TTM的下單,都是同一件事情,都是針對交貨狀況 的詢問,TCS公司當時也都沒有下單,不能用這樣的單一 案件,說是原告要求空運。編號14因為電子郵件內容只有 兩行,我現在沒有辦法說明」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4-135 頁筆錄)。可知TCS公司在106年3月曾經打算向被上訴人 下訂(即附表編號10電子郵件),被上訴人表示下訂時間 緊迫,建議備貨後以後改為空運以爭取時效。TCS公司獲 悉此情後並未下單,直至同年6月方針對該批貨品下單, 但是此時已無前開時限問題,且被上訴人並未表示此時仍 有空運之必要;嗣TCS公司於前述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 表示採用空運運送方式(見附表編號3),難認係出自被



上訴人要求。其次,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1之107年8月2 日電子郵件表示,編號110853訂單之T3規格膠片,因為運 送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溫度計放入貨櫃中,必須改為空 運;然該信件已說明特定訂單之T3膠片無法進行海運之緣 由,尚不得解為被上訴人要求其他貨品亦改為空運方式。 再其次,關於附表編號14被上訴人107年7月10日電子郵件 所提及110479號訂單改為空運一事,電子郵件已表明特定 訂單,且欠缺訂單等料以查核商品性質與數量、是否無法 進行海運等情;參以TCS公司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表明 全部貨品改為空運,既如前述,故107年7月10日資料不全 電子郵件仍無從推論係被上訴人要求改為空運。 ㈤綜上,系爭契約約定以海運運送系爭貨物,但是上訴人自106 年3月1日起陸續提出210件訂單,大部分要求改為空運運送 方式,直接運貨至TCS公司客戶TTM公司處(僅有4筆出貨維 持海運,見本院卷㈡第85-86頁表格)。
八、關於空運關稅與空運運費應由何人負擔方面: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約定系爭貨物關稅由TCS公司負擔,  TCS公司變更運送方式為空運,除關稅仍應由TCS公司負擔外  ,空運運費亦應由TCS公司負擔等語(見本院卷㈢第60-62、8 7頁)。上訴人辯稱TCS公司與被上訴人協議空運運費由TCS 公司負擔,空運關稅則由被上訴人負擔;否則,被上訴人報 價已包含空運關稅,應由其支付前開價金;再其次,依系爭 契約本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前開費用均由TCS 公司墊付,其自TCS公司受讓代墊空運關稅債權、重複給付 空運關稅債權、代墊空運運費債權云云(見本院卷㈢第5、35 、39頁)。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第8 條約定「(a)價格列於在TUC發給TCS的價格表中,除非TUC 於訂單確認書或發票(“價格”)中另有說明。價格不包括所有 銷售、使用和消費稅,以及任何政府機構對TCS應付的任何 金額徵收的任何其他類似的稅、關稅和費用。TCS須負責所 有此類費用、成本和稅金;但TCS不須負責TUC的收入、收益 、總收益、不動產或個人財產或其他資產徵收的任何稅費  〕」(見原審卷㈠第27、40頁);可知系爭貨物關稅本應由TC S公司負擔。再者,關稅係針對進口貨物所課徵稅捐,無論 運送方式為何,稅率均屬相同;是以被上訴人主張海運關稅 與空運關稅稅額相同(見本院卷㈢第111頁筆錄),應屬可信 。足見系爭貨物關稅本應由TCS公司負擔。
 ㈡上訴人固然主張被上訴人與TCS公司協議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



關稅,然而TCS公司已陸續代墊空運關稅達美金73萬2956.94 元,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代墊空運關稅債權,嗣前述不當得利 債權已移轉予上訴人並為債權讓與通知云云(見本院卷㈢第5 -13頁)。惟查:
  ⑴TCS公司經理Kurt於106年2月1日下午10時23分電子郵件, 向被上訴人經理陳玉雯Karen)於表示:「…從未討論過 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見附表編號1),可推知當 時對於關稅負擔已有疑慮。嗣雙方在106年2月3日上午8時 17分電子郵件討論定價(見附表編號2);但是並未提及 空運關稅事宜。迨同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被上訴人員 工林奕良以電子郵件通知Kurt:「Also, as we discusse d, we need to clarify the rule for future business if you want TUC to cut panels (both CCL & PP) t hen ship to TTM directly〔此外,如我們討論,如果您 要TUC(即被上訴人)裁切(包括銅箔基板和膠片)成小 張後直接運送到TTM公司,我們必須釐清未來的交易規則〕 」、「TUC will cover the import tax, and TUC will charge the process cost with the same amount per s qft you charge TUC for 862HF CCL/PP…〔…TUC公司將負 擔進口關稅,且TUC公司將按與您對TUC公司就(規格)86 2HF CCL/PP每平方英尺收取之單價的相同價格來收取費用 。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從T3單價中收取18 %的佣金…〕」(見附表編號4)。是林奕良言明應重新釐清 未來交易規則,才會同意改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但 是要調整處理費;則上訴人僅憑該段電子郵件後段,遽認 被上訴人已無條件同意負擔空運關稅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 1頁),顯與信件真意不符。
  ⑵至於陳玉雯Karen)於107年10月9日上午6時04分寄送Kur t之電子郵件:「Please help to provide the summariz ed of the duties since 01/2017-09/2018.Since the p revious information only to 04/2018.(由於先前提供 的資訊僅至2018年4月,故請協助提供自2017年1月至2018 年9月的關稅摘要說明)」(見附表編號6),以及TCS公 司員工Ian於108年5月31日上午3時21分寄給陳玉雯(Kare n)電子郵件:「…The summary of the data is as foll ows: UPS $676,381 FedEx $6,597.43 Total $682,978.6 1.…(數據摘要如下:UPS$676,381、聯邦快遞$6,597.43 ,合計$ 682,978.61)」(見附表編號7),嗣陳玉雯(K aren)於108年7月1日下午7時36分以電子郵件回應   「After check with our team, below is our finding



–1) PP tax is 4.2% not 4.6% or 4.8%, please modify your data.(與我們的團隊核對之後,我們發現–1)PP膠 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數據)   」(見附表編號8)。核屬被上訴人與TCS公司交換與核對 關稅、費用等資料,上訴人憑此推論被上訴人應負擔空運 關稅,遂向其索討關稅資料且爭執關稅稅率高低云云(見 本院卷㈢第11-13頁),尚嫌無據。
  ⑶至於上訴人協理戴崇慧於原審110年4月6日庭期結證稱:「 (問:雙方針對本件系爭的交易,你有參與什麼?有開過 什麼會議?當時有誰在場?什麼時候開會?有沒有達成什 麼會議結論?證明?)主要因為空運太多,所以我們才會 由原告(指被上訴人,下同)的林奕良提出空運關稅由原 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這件事情在原告與TCS公 司的IAN、KURT有多次電話會議有提到關稅由原告負擔, 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是針對系爭貨品的空運關稅及裁 切費。我有參與2次這個會議,第1次是2018年8月3日,在 美國加州聖荷西的一個旅館,當時原告是由策略長辛先生 及美國ALAN林奕良陳玉雯,TCS有我及被告(指上 訴人,下同)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IAN參與會議。 當時會議上有提到由TCS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的關 稅,當時大家也講好了回來之後,會針對這部分的數字做 如何的沖抵,因為TCS公司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關 稅,回來計算抵銷後的結果,我自己有做紀錄,但是沒有 正式的會議記錄。第2次是在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台 灣的辦公室,原告有陳總經理、策略長辛先生、林奕良陳玉雯參加,TCS有我及被告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 IAN參與會議,在會議當中我方TCS 公司也有提到系爭貨 品的空運關稅與裁切費互抵的這件事,當時我們有做一個 簡報,有呈現雙方的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數字,當時原 告的高層陳總經理有指示我們把費用互相算出來之後,看 怎麼做沖抵,這個會議的會議記錄我有EMAIL給原告,會 議記錄是我做的,但對方沒有回應。上一次的上開會議, 我沒有把我做的會議記錄寄給原告」、「(問:後來?) 大概2019年因為合約關係要結束,所以美國那邊也有把空 運關稅的數字做好,要跟陳玉雯對帳,但是後來就不了了 之,就延伸到現在」、「(問:針對因為空運而減省的包 括相關的倉儲管理,還有裁切以及美國的路上運費等等, 跟空運的關稅及空運的運費,兩者的金額比較結果為何? )沒有計算」、「(問:你方稱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辦 公室有開會,當時你有把會議紀錄寄給原告,你方稱原告



並沒有做任何回應,後續有再就這個事情,再跟原告做任 何確認?或是原告跟TCS 公司有達成任何的書面協議?) 沒有達成任何書面協議。但是有上開我所講有開會討論到 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0-152 頁筆錄)。是以證人固然證稱TCS公司與被上訴人決策階 層在107年8月3日與同年10月16日先後協商,已合意由被 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TCS公司負擔裁切費,並計算互相 抵充金額等情。然而,系爭契約所衍生貨款達美金47萬47 52.47元(見不爭執事項㈡),空運關稅亦達美金73萬2956 .94元(被上訴人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不爭執事項㈤); 若是協商改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裁切費並非本件爭 點,見本院卷㈠第507頁),卻未當場製做書面或會議紀錄 由雙方簽認,事後也未以附表方式經由電子郵件方式確認 協調結論,實與常情有違;參以證人證稱當時尚未計算倉 儲、裁切、空運運費與關稅以互相比較,實難認為TCS公 司與被上訴人業已會算各項因素而協議改由被上訴人負擔 空運關稅。故上訴人聲請訊問TCS公司總經理Ian Hemming s一事,依前開說明,亦無必要〔關於Ian Hemmings於新冠 肺炎疫情流行期間111年5月26日自行在美國以書狀公證方 式作證(見本院卷㈠第467-482、483-4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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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