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2號
TPHV,110,重上,72,202308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何漢桂
何盈澤
何盈沐
何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其均律師
童 行律師
被 上訴 人 翁 麗
何鈴玉
何玲琦
何玲燕
何庭萱(即何玲芬)

何玲美
何榮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