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何漢桂 何盈澤 何盈沐 何惠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複 代理 人 賴其均律師 童 行律師被 上訴 人 翁 麗 何鈴玉 何玲琦 何玲燕 何庭萱(即何玲芬) 何玲美 何榮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