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羅瑞美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劉志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周立強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立國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附表一A及附表二就編號3、編號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