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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7年度,73號
TPHV,107,上更一,73,2023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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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安德雷(Andre Albert Narodylo)
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SANAKA SINGAPORE
INC.) 住00 ANSON ROAD #00-00 INTERNA-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 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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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