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14號
TYDV,94,智,14,2005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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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地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被   告 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根適
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琴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被   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被   告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
被   告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 裕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局新型第197198號專利證書所載「一體成型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之舉發案審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 條、第90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有如主文所示之新型專利,遭被告黛安芬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擅自進口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之產品,交由被告太 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販賣,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85條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48,840,000元, 惟系爭新型專利業經被告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8 月12日函 覆本院之公函在卷可參,是系爭新型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既 攸關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有無理由,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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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