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睿(原名陳秉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睿(原名陳秉鉞)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11年7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