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2年執聲付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 上更一字第41號判處1年1月(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110度台上字第5228號駁回上訴確定 ,並於民國111年10月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6823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