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田金龍
被 告 倪國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3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田金龍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國議(下稱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4號), 認涉犯過失致死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 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 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 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 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 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被告犯汽車駕駛 人無駕駛執照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檢 察官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被 害人之父,屬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