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07號
TPHM,112,聲,2207,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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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崇海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張崇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崇海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88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 0年2月5日經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平板電腦2台及筆記型電腦 1台。該等扣押物非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 之物,亦非犯罪所得,無沒收規定之適用,亦無扣押之必要 ,且為聲請人日常生活消遣所必需之物品,請准予發還。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 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 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 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所謂法院則指承辦受理該案 件之法院,蓋扣押物有無發還之必要,應以承辦該案件之法 院始得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81號、 第11851號、第1776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21748號)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1年刑管32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005、006  ,即本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編號1、5、6),未經檢察官列 入起訴書證據清單,第一審判決亦未宣告沒收,且經檢察官 表示同意發還在卷(見本院112年8月7日審判程序筆錄第4頁 至第5頁),難認尚有留存之必要。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准許發還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一 ipad平板電腦 1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刑管32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005、006 二 ipad air平板電腦 1台 三 技嘉筆記型電腦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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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