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2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簡永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簡永隆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112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
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理由後
補等語,惟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抗告理由」,顯
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